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晉偉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許柱、許金炭、許金珠、許義郎、許文統、許登華、許登州、許金錶、許燈儒、許燈松、許清良、許水順、許水溝、許建智、許清俊、許瑞鹿、許清藤、許金文、許世興、許麗紅、許清長、許清涼、黃卓敏、許秋南、許森茂、許文忠、許文儀、許智雄、許瀞分、許家豪、許景盛、許瓊芬、許哲瑋、陳嘉雄、許芳彬、許文保、許招欽、許昭雄、許益誠、許秋速、許秋融、許德興、莊連丁、莊厚坤、莊赶、陳𧻦、許糊、莊老福、莊秉睿、陳泱樺、林政德、林資量、莊錦源、莊永利、莊苓
臻、許清義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水林鄉水南段779、870、878、879、880、881、882、901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若
上開土地設定有
抵押權,請提出告知訴訟狀,以利本院對抵押權人為
訴訟告知。
三、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
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
正本件
起訴狀上正確之
訴之聲明及
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
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