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23號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馬瑞年、馬○○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1建號建物、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馬瑞年、「馬○○」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馬○○」之姓名、
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
當事人能力及
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
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
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
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三、原告另應補正被
繼承人馬清讚之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
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
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
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