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48號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洪美雀、吳佳蓉、吳佳鴻、吳佳達、李其廣、吳美貴、黃金在(歿)、黃瑞福、黃瑞春、黃金萬、吳金定、吳水由、李麗雲、林吳金語、吳翠玉、吳麗鳳、吳延芳、吳翊鴻即吳宗岳、吳家鴻即吳清瑋、吳由來、吳錦村、吳錦昌(歿)、吳水德、吳明華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本件被告黃金在、吳錦昌業已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黃金在、吳錦昌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黃金在、吳錦昌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
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黃金在、吳錦昌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
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
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及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
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
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