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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簡調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曾惠伶即曾薪璇、曾○○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曾惠伶即曾薪璇「曾○○」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曾○○」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