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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3 年度港簡調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呂敦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林指、林世男、林漢卿、林修、陳美吟、林明傳、林清水、林清山、林家亨、林靖智、林美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