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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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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小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錦隆  
被  上訴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