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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小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19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被      告  許書翰  

            許和盛  

            蘇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