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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小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林晉豪  
被      告  丁加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