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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小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林晉豪
被 告 丁加勝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爰
依
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