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小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林尉善  
            林曉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林培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92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林培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