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港小調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鄭雅馨
相 對 人 勤倍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即萬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
相對人即
被告營業所設立於桃園市大園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