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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18號
原      告  譽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堯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雀(歿)、吳佳蓉、吳佳鴻、吳佳達、李其廣、吳美貴、黃瑞福、黃瑞春、黃金萬、吳金定、吳水由、李麗雲、林吳金語、吳由來、吳翠玉、吳麗鳳、吳延芳、吳楷閎即吳翊鴻、吳家鴻即吳清瑋、吳錦村、吳水德、吳明華、黃德勝、黃輝龍、吳淑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本件被告洪美雀業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已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洪美雀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洪美雀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洪美雀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起訴狀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