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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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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簡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95號
原      告  柯耀哲  


被      告  辰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