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昭明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林暖、洪森毅、洪忠瑋、林美娘、林美滿、林美貞間請求遷讓墳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請提出林黃更之除戶謄本、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提出則不必重複提出),及向法院查詢
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
正本件
起訴狀上正確之
訴之聲明及
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
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
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