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嚴偲予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黃俊嘉(歿)、黃○○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3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黃俊嘉、「黃○○」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黃○○」之姓名、
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
當事人能力及
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
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
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
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三、又查被告黃俊嘉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黃俊嘉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黃俊嘉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
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黃俊嘉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
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或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