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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簡調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要保人變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邱彥倫  
相  對  人  羅白雪  

            黃期鈿  
            黃程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要保人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羅白雪、黃期鈿於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係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相對人即被告黃程猷之戶籍地係位於彰化縣鹿港鎮,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