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添棟
邱彥倫
相 對 人 羅白雪
黃期鈿
黃程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要保人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
相對人即被告羅白雪、黃期鈿於
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係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相對人即被告黃程猷之戶籍地係位於彰化縣鹿港鎮,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是被告之
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