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港簡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陳義傑
相 對 人 天韻運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
相對人即
被告營業所設立於臺中市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即原告雖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具有管轄權,
惟查該法條並不存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