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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4 年度港簡調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周義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蘇聖賢、蘇德、孫錦仙、蘇榮輝、蘇崇保、蘇信二、蘇丙吟、蘇藤太、蘇德和、蘇德、林阿蜜、蘇振來、蘇安生、林佳慧、林鈺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