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港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高金枝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原告主張無理由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依保單號碼第AGN0000000號新防癌終身壽險之附加綜合保障附約(下稱
系爭附約)第10條約定給付手術保險金,查該條第1項明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
期間內,遭遇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因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並施予下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即被告)依附約保險金額之百分率的定額給付「手術保險金」。」(見本院卷第24頁),是手術保險金之給付以被保險人即原告於系爭附約有效期間內進行手術為要件,與疾病是否於系爭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現無關,是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