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5 年度港保險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港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高金枝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禮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黃愛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原告主張無理由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保單號碼第AGN0000000號新防癌終身壽險之附加綜合保障附約(下稱系爭附約)第10條約定給付手術保險金,查該條第1項明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因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並施予下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即被告)依附約保險金額之百分率的定額給付「手術保險金」。」(見本院卷第24頁),是手術保險金之給付以被保險人即原告於系爭附約有效期間內進行手術為要件,與疾病是否於系爭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現無關,是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