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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5 年度港小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港小字第7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廖子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18元,及其中新臺幣36,763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其中新臺幣9,555元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