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5年度港簡移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訂人
相 對 人 瀧騰皓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 代理人 許家彰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港簡移調字第7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6 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
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尤光卉
通 譯 莊淑芬
調解委員 劉興錫
聲 請 人 郭訂人 到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到
相 對 人
兼 代理人 許家彰 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
相對人願
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00 萬元,給付方法:相對
人應自民國115 年7 月15日起至117 年5 月15日止,
按月於
每月15日前各給付
聲請人新台幣83,000元,並應於117 年6
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91,000元,
上開款項由相對人以
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戶名
:郭訂人,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將前項給付履行完畢後,聲請人不得再持相對人瀧騰
皓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號碼DY0000000 號支票、相對人許家
彰簽發之支票號碼DY0000000 、DY0000000 號支票對相對人
主張任何權利。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向
兩造朗讀均認無異始簽名蓋章於后
聲請人 郭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相對人兼代理人 許家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書記官 賴佳雯
法 官 尤光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