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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5 年度港簡調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袋地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鯨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另應陳報欲通行之土地地號,並說明原告之土地有何通行三條道路之必要。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