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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港簡易庭 115 年度港簡調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黃紳袁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黃○○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