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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79號 原   告 益加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 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及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載   明   當事人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之住居所。查本件原告於起訴   狀記載:請求撤銷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   ,並未記載被告機關之地址、代表人之住居所。是原告應另   行提出記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之地址及其代表住   居所(被告高雄區監理所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   代表人陳聰乾住同上)之起訴狀。 二、另提出上開起訴狀所述異議理由之相關證據並附繕本,俾利   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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