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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越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 玆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5 條、第107 條第2 項及第1 項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   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三、有訴訟代   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   、行政法院。九、年、月、日。」此行政訴訟法第57條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屏東縣政府所在   地,且未記載其代表人之住、居所,復未記載事實上及法律   上之陳述。是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記載正確之合   法起訴狀,並附繕本。 二、請提出上開起訴狀所述異議理由之相關證據並附繕本,利   檢送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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