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代 表 人 林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政府採購法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8 號行政訴
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
應以
上訴狀表明:一、
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
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就被上訴人部分誤載為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應以「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設
高雄市○○區○○○路○○○號5 樓之1,代表人為「陳文榮」
,住同上,居高雄市○○區○○○路○○○○○號13樓),且上
訴人並未就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例如:1.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2.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駁回;3.第一審及第二審
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負擔),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合法記載被上訴人與上訴聲明
之上訴狀
正本及影本(或
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佩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