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6號
原 告 承元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婉蓁
訴訟代理人 賈克勤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之宣判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
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
按「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
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
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
情形者,不在此限」、「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
,
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 項、
第233 條第2 項及第237 之9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 年3 月21日14時
30分宣判,因該日為假日,
爰依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第23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