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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9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6號 原   告 承元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賈克勤 代 表 人 許婉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