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6號
原 告 承元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賈克勤
代 表 人 許婉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