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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即 大禾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3日本院10 8 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   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1 定有明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前   開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