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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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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1號 抗 告 人 聿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政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 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