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1號
抗 告 人 聿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政翰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
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
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