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59號
原 告 豐裕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眞
上列原告間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
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第236 條、第105 條
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訴之聲明、
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內無原告公司之印文及代
表人簽名,是本院無從得知訴狀是否確為原告所撰寫及原告
是否確有起訴之真意;另訴狀內
被告代表人姓名錯誤(正確
應為李瑞銘),致有程序上之該等欠缺,原告應予改正。
二、又原告應於補正後另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
繕本各1 份,
俾
利檢送
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