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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1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59號 原   告 豐裕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眞 上列原告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 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5 條   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內無原告公司之印文及代   表人簽名,是本院無從得知訴狀是否確為原告所撰寫及原告   是否確有起訴之真意;另訴狀內被告代表人姓名錯誤(正確   應為李瑞銘),致有程序上之該等欠缺,原告應予改正。 二、又原告應於補正後另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 份,   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