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交字第159號
原 告 豐裕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一一○年度交字第一五九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以原告起訴後逾期未補正原告起訴狀內公司印文、
代表人簽名及訴狀內
被告代表人姓名錯誤為由,以110年度交字第159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惟查,原告已於
上開駁回裁定尚未
送達原告前之111年2月24日補正完畢(該等裁定於111年3月2日寄存於原告所在地之派出所,經10日始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此有
送達證書回證及本院加蓋於原告補正之行政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記
所載日期
可考。原告既在收受該案件駁回裁定前補正,應認原告已補正完成,故上開駁回原告起訴之本院111年2月18日所為110年度交字第159號裁定應廢棄,本院應續行訴訟,並將該案件送被告機關
重新審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