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育程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
準用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或補正書狀未附
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原告並未繳納,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
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