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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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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育程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原告並未繳納,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