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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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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育程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楊元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32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辯論終結。查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 情形,依前述規定,定於111 年3 月21日上午10時35分許 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