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育程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楊元智
王薇婷
上列
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32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
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辯論終結。
惟查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
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1 年3 月21日上午10時35分許
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