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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 代 表 人 Peter Chong 訴訟代理人 馬蕙蘭 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 附民被告  魏士芬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民被告  桑奕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魏士芬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智慧財產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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