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
代 表 人 Peter Chong
訴訟
代理人 馬蕙蘭
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
附民被告 魏士芬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民被告 桑奕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魏士芬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
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智慧財產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