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 年度簡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
適東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榮
被 告 陳國田
威捷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蕭依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8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適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柒
罪,各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陳國田、蕭依伶均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
標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
伍萬元。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叁萬
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威捷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陳國田於民國67年至99年底間,係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功行公司」)之負責人(現負責人為陳文榮),蕭依
伶係威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威捷公司」)之負責人,
渠
等因業務關係結識以從事營造工程為業之嚴適東。嚴適東於
知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發包單位將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辦
理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工程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後,因其不具
投標資格,為圖標得各該工程,竟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
不當利益,基於妨害投標之犯意,於前揭各次工程採購案,
皆向無投標意願之功行公司負責人陳國田、威捷公司負責人
蕭依伶借用渠等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而陳國田、蕭依伶
明知功行公司、威捷公司均無參與投標意願,竟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基於妨害投標之犯意,容許嚴適東借用功行公司、
威捷公司之名義參加如附表所示各工程採購案之投標,惟實
際上均係由嚴適東負責準備投標文件、押標金及派員負責投
標等事宜。
嗣為警循線查獲。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
站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本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嚴適東先後7 次借用被告功行公司及威捷公司之名義
、證件投標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妨害投標罪;被告陳國田、蕭依伶先後7 次容許他人借用本
人名義、證件投標之所為,則均係違反同條例第87條第5 項
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另被告功行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陳國田
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被告威
捷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蕭依伶因執行業務而犯同法第87條第
5 項後段之罪,被告功行公司、威捷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
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共7 罪)。又
被告嚴適冬、陳國田、蕭依伶所犯前開7 罪間,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
,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
告嚴適東、陳國田、蕭依伶等人製造假性競爭,
犯行多達7
件工程採購案,所為實際上已導致前開標案缺乏價格競爭,
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
,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等人
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且上開標案之規模均不大,復考量被告等人之
犯罪動機、
手段、情節、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之記載)、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及被告嚴適東係各次犯行
之謀議者,參與犯罪程度最深、獲利最多,被告陳國田、蕭
依伶均僅配合被告嚴適東,參與程度較輕微等一切情狀,就
各被告所為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
有期徒刑部分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分別合併定其
應執行刑,及就有期徒刑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
查被告嚴適東、陳國田、蕭依伶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
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渠等經此偵、
審程序及
科刑之教訓,應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對被告嚴適
東、陳國田、蕭依伶所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各對被告嚴適東、陳國田、
蕭依伶宣告緩刑5 年、4 年、4 年,及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20萬元、15萬元、15萬元,以啟自新。若被告等未能依執
行檢察官之指揮履行義務勞務,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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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開標時間 │ 發包單位 │ 工程名稱 │得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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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7年8月12日 │新園鄉公所│港西村東港溪水閘門整修│威捷公司 │
│ │ │ │工程 │ │
├──┼───────┼─────┼───────────┼──────┤
│ 2 │ 98年11月27日 │新園鄉公所│新洋重劃(一)6號農水 │威捷公司 │
│ │ │ │路改善工程 │ │
├──┼───────┼─────┼───────────┼──────┤
│ 3 │ 98年12月17日 │新園鄉公所│南光寺前農路改善工程 │恒冠土木包工│
│ │ │ │ │業 │
├──┼───────┼─────┼───────────┼──────┤
│ 4 │ 99年5月12日 │新園鄉公所│新洋重劃(二)N43號農 │乙盛營造有限│
│ │ │ │路災修工程 │公司 │
├──┼───────┼─────┼───────────┼──────┤
│ 5 │ 99年5月17日 │林邊鄉公所○○○鄉○○村○○○○路│威捷公司 │
│ │ │ │改善工程 │ │
├──┼───────┼─────┼───────────┼──────┤
│ 6 │ 99年6月18日 │林邊鄉公所○○○鄉○○路○○道路排│功行公司 │
│ │ │ │水設施增建工程 │ │
├──┼───────┼─────┼───────────┼──────┤
│ 7 │ 99年5月25日 │新埤鄉公所○○○鄉○○村道路整修工│威捷公司 │
│ │ │ │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