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美惠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
律師
被 告 李國賓
李明同
葉美雲
徐振文
徐章育
徐章順
徐章鵬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
董峰豪
許賢庚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
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0日所為之100 年度簡字第1034號第一審判決(原
偵查案
號:97年度偵字第2542號、97年度偵字第4340號、97年度偵字第
8115 號 、97年度偵字第8128號、99年度偵字第3932號、99年度
偵字第3933號,移送
併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0638 號、100 年
度偵字第8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徐振文部分外均撤銷。
陳美惠共同
連續犯以
詐術逃漏稅捐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
期徒刑壹年。
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李國賓共同連續
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
元。
李明同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
元。
許賢庚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
拾萬元。
葉美雲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
拾萬元。
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叁年,
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董峰豪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
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徐振文部分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國賓係金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豐企管公
司)企業管理顧問師。張慶淵係從事學生課桌椅之製作、販
售業務之欽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富公司)總經理(
在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曾麗香任職欽富公司之
會計,為主辦會計之人。詹景雲係從事電腦、網路設備販售
之高水準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高水準公司)之負責人。李國
賓為免其自身及所屬客戶繳交高額所得稅,竟基於以詐術逃
漏稅捐之
概括犯意,與張慶淵、詹景雲洽談以低價購得欽富
公司之課桌椅及高水準公司之電腦設備,再以高價捐出,並
由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出具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取得受
贈單位之捐贈收據,經張慶淵、詹景雲應允後,張慶淵、曾
麗香
乃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
括
犯意聯絡;詹景雲則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配合李國賓出具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
李國賓復分別與所屬客戶陳美惠、林謝素珍(以不知情之林
鴻鳴及鑫滙公司名義參與,由檢察官另行偵結)、李明同、
許賢庚、葉美雲、徐振文(
嗣轉知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
,得
渠等同意而參與)及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金豐保險公司)負責人董峰豪,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聯絡,謀定由李國賓代表陳美惠、林謝素珍、李明同、許賢
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金豐保險
公司捐贈課桌椅、電腦設備與鹽埔國中、新圍國小、彭厝國
小、高樹國中、佳冬鄉公所、里港國中,李國賓等人捐贈課
桌椅、電腦設備後,即由李國賓向受贈單位出示金額不實之
統一發票以取得不知情之鹽埔國中、新圍國小、彭厝國小、
高樹國中、里港國中所開立之捐贈收據,並取得時任佳冬鄉
鄉長賴憲和命佳冬鄉公所民政課村幹事兼辦總務工作之吳懿
哲在其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捐贈收據上,將日期登載為不實
內容(其餘內容均為真實,不知價格非真),納稅義務人李
國賓、陳美惠、林謝素珍、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徐章
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金豐保險公司乃持登載不實
之統一發票、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相關文件分向各稅捐機
關申報扣抵各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
之並逃漏稅,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
捐之正確性,詳細犯行如下:
(一)91年間捐贈部分:李國賓與陳美惠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國賓於
90年間分別至鹽埔國中與不知情之校長王樹輝談妥以李國
賓、陳美惠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至新圍國小與校長陳
造城談妥以陳美惠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各該捐贈之課
桌椅均委由張慶淵經營之欽富公司生產。嗣欽富公司於91
年間始陸續將李國賓、陳美惠捐贈之課桌椅交與鹽埔國中
、新圍國小,張慶淵明知其公司所生產同類型之課桌椅,
平常販售價格約僅新臺幣(下同)2,000 元上下(最高不
超過欽富公司93年販售時之2,020 元),竟仍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1年間填具如
附表一編號1 至3 、12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
國賓。而李國賓明知欽富公司之前開統一發票係屬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文書,仍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金
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鹽埔國中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
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
與新圍國小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鹽
埔國中、新圍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鹽
埔國中校長王樹輝不知其詳,於91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
指示不知情之該校出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依上開金額不
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至3
所示之捐贈收據,經出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及校長王樹
輝核章後,由王樹輝交與李國賓;新圍國小校長陳造城亦
於91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
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捐贈收據,
經該校出納許麗娟、主計江之中及校長陳造城核章後,交
與李國賓。李國賓乃於91年間持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
編號1 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
表三編號1 所示之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款而行
使之,以此詐術逃漏李國賓夫妻之9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
如附表七編號1 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及稅捐機關
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
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2 、3 、12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
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之捐贈收
據、新圍國小所出具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捐贈收據交與
陳美惠,陳美惠再於91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及捐
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陳美
惠夫妻之9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足
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新圍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
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92年間捐贈部分:
1.李國賓與陳美惠復承
上揭概括犯意聯絡,林謝素珍則與李國賓
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由李國賓於91年間分別至鹽埔國中與不知情之校長王樹輝談
妥以不知情之林鴻鳴及鑫滙公司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至新
圍國小與校長陳造城談妥以李國賓名義、與該校總務主任許至
承談妥以徐章育及金豐保險公司名義捐贈課桌椅之事宜;至彭
厝國小與不知情之校長范添順談妥以李國賓、陳美惠、林謝素
珍及不知情之李國賓配偶陳美雲、陳美惠配偶謝杏林名義捐贈
課桌椅之事宜;至高樹國中與校長鍾素美談妥以李國賓名義捐
贈課桌椅之事宜,各該捐贈之課桌椅均委由張慶淵經營之欽富
公司生產。
2.嗣欽富公司於92年間始陸續將李國賓、陳美惠、林謝素珍及以
林鴻鳴、鑫滙公司、陳美雲、謝杏林名義捐贈之課桌椅交與鹽
埔國中、新圍國小、彭厝國小、高樹國中,張慶淵亦承上揭概
括犯意,於91、92年間填具如附表一編號4 至11、13 、14 所
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國賓。而李國賓明知欽富公司
之前開統一發票係屬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仍將上開如附表
一編號4 至6 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鹽埔國中據以開
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7至11 所示之金額
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彭厝國小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
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3、29、30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
新圍國小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新圍國小
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而張秀菊、許至承均明知
前開捐贈之課桌椅,於91年度並未交付,而係於92年7 月間始
交付,且明知統一發票上記載之課桌椅價格遠高於市價,與常
情不符,竟仍依李國賓之要求,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幫
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至辰依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
倒填日期制作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收據後,經不知情之出納許麗
娟、主計許淑慧及知情之校長張秀菊核章後,由許至承交予李
國賓而行使之。嗣李國賓即與徐章育、董峰豪共同基於同上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國賓將
徐章育、金豐保險公司捐贈新圍國小課桌椅之不實收據交予徐
章育,董峰豪,徐章育、董峰豪再持該不實捐款收據向稅捐機
關申報扣抵徐章育9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及金豐保險公司91年度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詐術方式逃漏稅,足以生損害於新圍
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3.將李國賓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4、31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
票交與高樹國中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高
樹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鹽埔國中校長王樹
輝不知其詳,於92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指示不知情之該校出
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
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三編號4 、5 及附表一之二所示之捐贈收
據,經出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及校長王樹輝核章後,由王樹
輝交與李國賓;新圍國小於92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依上開金
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四編號2 所
示之捐贈收據,經該校出納許麗娟、主計許淑慧及校長張秀菊
核章後,交與李國賓;彭厝國小校長范添順不知其詳,於92年
間依李國賓之要求,指示不知情之該校出納呂懿文、主計許玲
惠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
五編號1 至5 所示之捐贈收據,經出納呂懿文、主計許玲惠及
校長范添順核章後,由范添順交與李國賓;高樹國中於92年間
依李國賓之要求,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
日期製作金額為0000000 元、日期為91年11月15日之捐贈收據
,經該校承辦人劉昭祥、出納、會計及校長核章後,交與李國
賓。李國賓乃於92年間持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7 、1
1 、13、14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新圍國小所出具如附
表四編號2 所示之捐贈收據、附表一之一之發票、彭厝國小所
出具如附表五編號1 、5 所示之捐贈收據、高樹國中所出具金
額1,125,000 元之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款而行使之
,以此詐術逃漏李國賓夫妻之9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七
編號2 所示,並與許賢庚共同基於行使該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
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賢庚持附表一之二所示之收據
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許賢庚9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此詐術逃
漏稅,總計徐章育、許賢庚及金豐保險公司逃漏91年之綜合所
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一之三所示(因徐章育、許
賢庚、金豐保險公司91年度均係以不符實際捐贈年度之收據申
報,且並未遭剔除,故逃漏稅額之計算係將不符實際捐贈年度
之收據捐贈額全額扣抵,而不再計算其實際捐贈金額),並足
以生損害於新圍國小、彭厝國小、高樹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捐
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4.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8 、10所示之金額不
實之統一發票及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編號2 、4 所示之捐
贈收據交與陳美惠,陳美惠再於92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
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陳
美惠夫妻之9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八編號2所 示,足以
生損害於彭厝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
性。李國賓另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4至6、9 所示之
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4 、5
所示之日期、金額之捐贈收據、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編號
3 所示之捐贈收據交與林謝素珍,林謝素珍再於92年間持上開
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
,以此詐術逃漏林謝素珍夫妻之91 年 度綜合所得稅398,283
元及鑫滙公司9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665,625 元,足以生損
害於鹽埔國中、彭厝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
之正確性。
(三)93年間捐贈部分:
1.李國賓與陳美惠復承上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
稅捐概括犯意聯絡及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概括犯意聯
絡;葉美雲、許賢庚、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
峰豪(並代表金豐保險公司捐贈)則分別與李國賓共同基於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聯絡;李明同則與李國賓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而
為下列犯行。
2.賴憲和(自91.3.1起擔任佳冬鄉長)與李國賓、張慶淵,於92
年11月7 日14時30分許,在佳冬鄉公所鄉長室討論廠商捐贈佳
冬鄉各國中、國小課桌椅之事宜,並由賴憲和指示佳冬鄉公所
不知情之秘書胡平儀作會議紀錄,記載其等有開立捐贈課桌椅
之會議,當時出席人員僅由張慶淵、李國賓簽到,並無其他人
員出席討論,
詎賴憲和竟與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
、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共同基於
變造
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會議紀錄雖非胡平儀本於公務員
職務行為所製作之公文書,惟仍係其名義製作之私文書,且當
時僅賴憲和、李國賓、張慶淵在場討論,其餘李明同、陳美惠
、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均未出席,竟由
賴憲和將會議紀錄
正本交與李國賓,李國賓再轉交與徐振文及
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振文再轉交與其子徐章
育、徐章鵬、徐章順,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名,而變
造胡平儀製作之會議紀錄,虛構其等均有出席前開會議並同意
捐贈之假象,亦即該會議結論係由含李明同等在內之人所形成
之意思決定,足以生損害於胡平儀製作該紀錄之正確性。
3.王樹輝與李國賓,於92年11月26日10時許,在鹽埔國中開會討
論以葉美雲名義捐贈課桌椅及以李國賓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
宜,並由王樹輝指示被告李淑芬作會議紀錄,記載其等有開立
捐贈課桌椅及電腦設備之會議,當時出席人員僅有王樹輝、李
淑芬、李國賓,詎王樹輝竟與李國賓、葉美雲共同基於變造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會議紀錄係李淑芬名義製作之私文
書,且當時葉美雲並未出席,竟由王樹輝將會議紀錄正本交與
李國賓,李國賓再轉交與葉美雲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
名,而變造李淑芬製作之會議紀錄,虛構葉美雲有出席前開會
議並同意捐贈之假象,亦即該決議係由含葉美雲在內之人所形
成之意思決定,足以生損害於李淑芬製作該紀錄之正確性。
4.范添順為屏東縣鹽埔鄉彭厝國小校長,李宗鴻為該校總務主任
,與李國賓於92年11月26日14時許,在彭厝國小開會討論以陳
美惠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並由范添順指示不詳職員作會
議紀錄,記載其等有開立捐贈電腦設備之會議,當時出席人員
並無陳美惠,詎范添順竟與李國賓、陳美惠共同基於變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會議紀錄係該校職員製作之私文書,
且當時陳美惠並未出席,竟由范添順將會議紀錄正本交與李國
賓,李國賓再轉交與陳美惠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名,
而變造該校職員製作之會議紀錄,虛構陳美惠有出席前開會議
並同意捐贈之假象,亦即該決議係由含陳美惠在內之人所形成
之意思決定,足以生損害於該製作紀錄之人關於製作該紀錄之
正確性。
5.各該捐贈之電腦設備則委由詹景雲經營之高水準公司提供。嗣
欽富公司於93年5 月間起至9 月間止始陸續將陳美惠、李明同
、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金豐
保險公司捐贈之課桌椅交與佳冬鄉公所指定之中、小學、里港
國中、鹽埔國中,張慶淵復承上揭概括犯意,曾麗香則與張慶
淵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張慶淵指示曾麗香,於93年間填具如附表一編號15至28所
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國賓。
6.另高水準公司則於93年6 、7 月間始陸續將李國賓、陳美惠捐
贈之電腦設備交與鹽埔國中、彭厝國小,詹景雲即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3年間填具如附表
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國賓。而李國
賓明知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之前開統一發票係屬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文書,仍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5至26所示之金額不實之
統一發票交與佳冬鄉公所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里港國中據以
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金額不
實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
票交與鹽埔國中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行使之;將上開如附表二
編號3 所示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彭厝國小據以開立捐贈
收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佳冬鄉公所、里港國中、鹽埔國
中、彭厝國小及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7.佳冬鄉鄉長賴憲和雖不知捐贈課桌椅之實際價格,然知上開捐
贈之課桌椅未於92年12月18日前送交,仍於93年5 月間依李國
賓之要求,命佳冬鄉公所民政課村幹事兼辦總務工作之吳懿哲
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之公文書捐贈收據上
,將日期登載為92年12月18日之不實內容(其餘內容均為真實
,不知價格非真),經吳懿哲、賴憲和核章並蓋用佳冬鄉公所
印信後,由賴憲和交與李國賓;里港國中於92年間依李國賓之
要求,依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金
額為951 萬元、日期為92年12月13日之捐贈收據,經該校不知
情之出納王艷枝、主計林秀櫻及校長王令瑩核章後,交與李國
賓;鹽埔國中校長王樹輝不知其詳,於93年間依李國賓之要求
,指示不知情之李淑芬(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曾燿堂(未據
偵辦)依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之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
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表三編號6 、7 所示之捐贈收據,
經出納胡春男、主計李瑞英及校長王樹輝核章後,由王樹輝交
與李國賓;彭厝國小校長范添順不知其詳,於93年間依李國賓
之要求,指示不知情之李宗鴻(業經原審判決無罪)依高水準
公司之上開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記載之金額倒填日期製作如附
表五編號6 所示之捐贈收據,經該校出納呂懿文、主計潘淑慧
及校長范添順核章後,由范添順交與李國賓。李國賓乃於93年
間持高水準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金額不實之
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捐贈收據向
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款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李國賓夫妻之
92 年 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七編號3 所示,足以生損害於
鹽埔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8.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21至24所示之金額不
實之統一發票、高水準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金額
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捐
贈收據、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編號7 所示之公務員登載
不實捐贈收據交與陳美惠,陳美惠則於93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
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
逃漏陳美惠夫妻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
,足以生損害於彭厝國小、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
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9.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25、28所示之金額不
實之統一發票,及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捐贈
收據、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編號8 所示之公務員登載不
實捐贈收據交與葉美雲,葉美雲再於93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
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
漏葉美雲夫妻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1 所示,
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
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後因捐贈發票年度不符,經稅捐機關剔
除92年度之捐贈扣抵,葉美雲又承上揭概括犯意,於94年7 月
22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以此詐術逃漏葉美雲夫妻之93年度
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2 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鹽埔國中
、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10.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15、27所示之金額
不實之統一發票,及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
之捐贈收據、里港國中所出具金額951 萬元之捐贈收據交與
李明同,李明同再於93及94年間持上開金額不實統一發票及
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詐術逃漏李明
同夫妻之92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3 、3-1
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佳冬鄉公所、里港國中及稅捐機關對於
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但3-1 部分即扣抵93年度
綜合所得稅,因稅捐機關未同意認列而未逃漏稅捐成功)
11.李國賓復將欽富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16至20、26所示之
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及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編號2至
6 、9 所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捐贈收據分別交與許賢庚、徐
振文、董峰豪;徐振文再將所取得之上開資料轉交徐章育、
徐章順、徐章鵬,許賢庚、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
豪(並為金豐保險公司犯之)則分別於93年間持上開金額不
實統一發票及捐贈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而行使之,以此
詐術逃漏各該納稅義務人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
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4 至9 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佳冬鄉公
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後因捐贈
發票年度不符,經稅捐機關剔除92年度之捐贈扣抵。許賢庚
、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又承上揭概括
犯意,於94年間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以此詐術逃漏各該納
稅義務人之9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如附表九編號10至14所示
,足以生損害於佳冬鄉公所及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
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檢舉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
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等對於上開犯行均
坦承不諱,並有下列
證據可憑(
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
證據能力):
(二)
證人即同案被告賴憲和、吳懿哲、王樹輝、范添順、王令瑩
、李淑芬、李宗鴻、莊順源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之供述。
(三)證人林謝素珍、林鴻鳴、胡平儀(佳冬鄉公所秘書)、吳瑞
文(里港國中總務主任)、林秀櫻(里港國中主計)、王艷
枝(里港國中出納)、張慶璋(欽富公司掛名負責人)、李
瑞英(鹽埔國中主計)、胡春男(鹽埔國中出納)、曾燿堂
(鹽埔國中文書組長)、楊建春(鹽埔國中事務組長)、潘
淑慧(彭厝國小主計)、呂懿文(彭厝國小出納)、李洪金
鳳(明鈦公司之掛名負責人)、陳美雲(李國賓之妻)、陳
林金蘭(陳美惠之兄嫂)、陳玫瑰(陳美惠之員工)、歐美
香(陳美惠之員工)、陳慶裕(昌隆國小總務主任)、陳世
聰(昌隆國小校長)、郭明昇(鹽埔國中總務主任)於警詢
時、偵查中之證述。
(四)非
供述證據
1.欽富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
2.高水準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
3.欽富公司交付課桌椅與鹽埔國中之出貨單26紙。
4.欽富公司交付課桌椅與新圍國小之出貨單8紙。
5.鹽埔國中所出具如附表三所示之捐贈收據。
6.新圍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一之一、附表四所示之捐贈收據。
7.彭厝國小所出具如附表五所示之捐贈收據。
8.高樹國中出具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及91年11月15日、
金額1,125,000 元之捐贈收據。
9.佳冬鄉公所92年11月7 日會議紀錄。
10.欽富公司之課桌椅出貨單23紙(交與佳冬鄉各國中、國
小部分)。
11.佳冬鄉公所所出具如附表六所示之捐贈收據。
12.佳冬鄉各受贈課桌椅之國中、國小出具之收據8 紙(收
據日期:93年9 月3 日)。
13.里港國中92年11月26日簽呈。
14.欽富公司交付課桌椅與里港國中之出貨單11紙。
15.里港國中92年12月13日、金額951萬元之捐贈收據。
16.鹽埔國中92年11月26日會議紀錄。
17.高水準公司交付電腦設備與鹽埔國中之出貨單2 紙。
18.彭厝國小92年11月26日會議紀錄。
19.取自大新國小、佳冬農校、昌隆國小、塭子國小、羌園
國小、佳冬國中、佳冬國小、玉光國小、里港國中課桌
椅各1 張之
扣押收據、
勘驗筆錄9 份、照片14張。
20.中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1日函及桌椅目錄、進貨單
各1 份。
21.李國賓臺灣銀行博愛分行歷史交易明細1 份。
22.欽富公司台企銀行鳳山分行帳戶資金明細1 份、取款憑
條5 紙、匯款申請書3 紙、大額登記表1 紙。
23.高水準公司高新銀行里港分行帳戶資金明細1 份、匯款
資料1 紙、存款取款條2 紙、匯款申請書2 紙、陳美惠
臺灣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取款憑條1
紙、匯款
傳票1 紙、資金明細1 份、林寶源中興銀行南
臺南分行取款憑條3 紙、匯款申請書1 紙、資金明細1
份、陳美惠中興銀行南臺南分行存款憑條1 紙、資金明
細1份 、林寶源中國農民銀行開戶資料及資金明細1 份
。
24.明鈦公司在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
交易清單1 份、取款憑條1 紙、電匯申請書1 紙、高水
準公司高新銀行里港分行帳戶資金明細1 份、存款取款
條1 紙、匯款申請書1 紙。
25.董峰豪於93年5 月21日匯款293,225 元及2,528,220 元
至欽富公司之匯款回條各1 紙。
26.董林桂香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 份、取款憑條1 紙、存
款憑條1 紙。
27.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96年5 月21日函、臺灣銀行屏東
分行96年5 月11日函。
28.被告李國賓夫妻90年度、91年度、92年度、93年度綜合
所得稅申報資料。
29.被告陳美惠夫妻90年度、91年度、92年度、93年度綜合
所得稅申報資料。
30.被告葉美雲夫妻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1.被告李明同夫妻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2.被告許賢庚夫妻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3.被告徐章育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4.被告徐章順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5.被告徐章鵬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6.被告董峰豪夫妻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7.金豐保險公司92年度、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
38.林謝素珍、林鴻鳴夫妻9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39.鑫滙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40.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12月28日財高國稅法字第09900
90000 號函(被告李國賓、陳美惠部分)。
41.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小港稽徵所97年6 月25日財高國稅
港綜所字第0970007267號函、98年2 月24日財高國稅港
綜所字第0980000696號函、99年4 月14日財高國稅港綜
所字第0990001919號函(被告李國賓部分)。
4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96年9 月26日財高國稅
苓綜所字第0960015170號函、98年2 月23日財高國稅苓
綜所字第0980000414號函、99年4 月19日財高國稅苓綜
所字第0990005697號函(被告陳美惠部分)。
4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96年10月1 日財高國稅
三綜所字第0960023482號函、96年5 月11日財高國稅三
綜所字第0960011368號函、98年2 月24日財高國稅三綜
所字第0980003761號函、99年4 月19日財高國稅三綜所
字第0990008343號函(被告葉美雲部分)。
4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6年2 月13日中區
國稅東山二字第0960003162號函、96年10月1 日中區國
稅東山二字第0960020027號函、98年2 月18日中區國稅
東山二字第0980002848號函、98年3 月18日中區國稅東
山二字第0980004763號函、99年4 月15日中區國稅東山
二字第0990007898號函(被告李明同部分)。
45.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96年9 月20日南區
國稅潮州二字第0960017517號函、98年2 月25日南區國
稅潮州二字第0980004344號函、99年4 月16日南區國稅
潮州二字第0990006439號函(被告許賢庚部分)。
46.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96年10月14日南區
國稅嘉市二字第0960008890號函、98年3 月4 日南區國
稅嘉市二字第0980001259號函(被告徐章育、徐章順、
徐章鵬部分)。
4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6年9 月27日財高國稅
左綜所字第0960010650號函、98年2 月23日財高國稅左
綜所字第0980001724號(被告董峰豪部分)。
48.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9 月28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96
0066897 號函、96年10月17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960072
400 號函、98年3 月2 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980009970
號函、99年4 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一字第0990027274號函
(金豐保險公司部分)。
49.被告李國賓與賴憲和、張慶淵於92年11月7 日14時30分
許在屏東縣佳冬鄉公所鄉長室,關於廠商捐贈佳冬鄉各
國中、國小課桌椅之會議紀錄。
50.王樹輝與被告李國賓,於92年11月26日10時許,在鹽埔
國中開會討論以葉美雲名義捐贈課桌椅及以李國賓名義
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並由被告王樹輝指示被告李淑芬
作之會議紀錄。
51.范添順與被告李國賓,於92年11月26日14時許,在彭厝
國小開會討論以被告陳美惠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
並由被告范添順指示不詳職員作會議紀錄,記載其等有
開立捐贈電腦設備之會議紀錄。
52.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0年9月19日中區
國稅東山二字第10000017719號函。
三、論罪
科刑
(一)被告李國賓、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
、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行為後,刑法第33條
第5 款關於
罰金刑之下限規定、第51條第5 款關於
數罪併
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第55條後段關於
牽連犯、第56條
關於連續犯之規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
,均經修正公布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
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
重、
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
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
95 年 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則上開修正部分,
修正後之規定均非有利於被告等之
法律,本院認本件應全
部
適用被告李國賓、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
董峰豪、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行為時之法律
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第51條第5 款、第55條後段
、第56條之規定。至被告董峰豪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
條雖亦有修正,然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董
峰豪均為公司負責人,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
無庸為
新、舊法之比較,當應依被告董峰豪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
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論處,併此敘明。
(二)
1.被告李國賓、陳美惠、李明同、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順、徐
章鵬、董峰豪、許賢庚各於前述已完成之「92年11月7 日在佳
冬鄉公所鄉長室會議紀錄」、「92年11月26日在鹽埔國中之會
議紀錄」、「92年11月26日在彭厝國小之會議紀錄」,變造原
各僅有「賴憲和、李國賓、張慶淵」、「王樹輝、李淑芬、李
國賓」、「范順添、李宗鴻、李國賓」等人出席討論並形成決
議之記載,變更為併有「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
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葉美雲」、「陳美惠」等人出
席及形成決議,雖未對於捐贈相關物品之決議內容有所變更,
但原會議決議之實質內容,顯係與會者對於決議事項之意思決
定,而不及於未與會者,故上開被告等之變造行為,顯實質地
變動原紀錄內容及意義,而
難謂未對會議內容有所更改,而該
紀錄之人,原負忠實記錄「出席人員」、「決議內容」之義務
,上開被告等之變造行為,顯然影響該記錄人員之真實記錄義
務,而有生損害於該記錄人員
之虞,而均應成立刑法第210 條
之變造私文書罪。
2. 核被告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
、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變造
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罪、刑法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
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核被告徐振文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刑法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
稽徵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核被告董峰豪所為,另
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公
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3. 被告李國賓分別與被告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
董峰豪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間(被告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
葉美雲、董峰豪間不成立共同
正犯);被告李國賓與被告徐
振文、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間,「被告
李國賓、張慶淵、賴憲和」與「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
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間、「王樹輝、李淑芬
、被告李國賓」與「被告葉美雲」間、「范順添、李宗鴻、
被告李國賓」與「被告陳美惠」就變造私文書之行為各有犯
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4. 被告李國賓、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振文、徐章育、
徐章鵬、徐章順所為上開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被告陳美惠所為上
開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被告
李國賓、葉美雲、陳美惠之多次變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
接、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
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
法
加重其刑。被告李國賓、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徐章
育、徐章鵬、徐振文、徐章順所犯之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以詐術逃漏
稅捐罪、變造私文書罪之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
處斷;被告陳美惠所犯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以詐術逃漏
稅捐罪、連續變造私文書罪之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
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以詐術
逃漏稅捐罪處斷;被告李明同所犯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變造
私文書之間,分別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被告董峰豪所犯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公司負
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間,因後者係屬於代罰
性質,尚與被告本身為
犯罪主體所犯之罪名者有間,並非屬
牽連犯關係,應認被告就上開二罪間之犯意各別,犯罪構成
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25號判
決要旨參照)。
5. 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李國賓、陳美惠於93年間所為之犯行部分
提起公訴,惟被告李國賓、陳美惠、徐章育、董峰豪、許賢
庚其餘於91、92年間所為之上開多次犯行,與原起訴論罪之
犯行間,既具有修正前連續犯、牽連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
依審判
不可分原則,乃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四、爰
審酌被告李國賓、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
峰豪、徐章育、徐章鵬、徐振文、徐章順不思合法、正當管
道節稅,被告李國賓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被告陳美惠所為
逃漏稅捐犯行之程度最嚴重,惟渠等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
且均已依法繳納所逃漏之稅捐,及渠等犯罪之情節、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
被告李國賓、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葉美雲、董峰豪、
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且合於減刑條件,應
予以減刑2 分之1 ,復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就被告董峰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此外,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
宣告
,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李國賓、陳美惠、李明同、許賢庚、
葉美雲、董峰豪、徐章育、徐章鵬、徐振文、徐章順均未曾
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等情,有渠等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渠等犯罪手段平和,
並均已依法繳納所逃漏之稅捐(被告陳美惠在分期繳納中)
,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
行渠等之刑為當,爰依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1 項第1 款之規
定分別予以宣告緩刑,惟為使渠等確知悔悟,併依刑法第74
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渠等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以啟自新(而
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同意原審對於被告等
之量刑、緩刑及緩刑之附帶條件,被告等除被告陳美惠請求
減少捐款公庫之數額外,其餘被告均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五、原審據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未及就被告李國
賓、徐章育、許賢庚、董峰豪所為併案部分一併審理,已有
未洽,且:
(一)關於前述被告「李國賓、賴憲和、李明同、陳美惠、許賢
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共同變造私文書」
、「李國賓、葉美雲、王樹輝共同變造私文書」、「李國
賓、陳美惠、范添順共同變造私文書」部分,應成立變造
私文書罪,已如前述,原審認不構成犯罪,亦有未合。
(二)
1.原審認為,關於
公訴意旨指被告李明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於94年7 月13日,申報主張將上開不實捐贈額計11,808,2
50 元 扣抵9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而逃漏9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
額達1,739,423 元,亦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 6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部分,因
經原審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以99年10月23日
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90023205號函覆,被告於94年間並無申
報此部分捐贈扣除行為,因而認為被告李明同無此部分行使及
申報、逃漏稅捐犯行。
2.經查,被告李明同於94年間申報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確
有申報此部分捐贈扣除,但未經核准,故由稅捐機關逕行全部
剔除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0 年9 月
19 日 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1000017719號函
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91頁),故被告李明同此部分犯行亦應成立(業如前述)
,原審認李明同於94年間未為此部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自與事實不符
,而有未洽。
(三)原審審酌被告陳美惠之犯罪情節,及其逃漏之稅捐額度,
因而
諭知被告陳美惠應支付公庫150 萬元之緩刑附帶條件
,固非無據,但被告陳美惠因前述逃漏稅捐行為,已經補
繳569 萬餘元,尚有178 萬餘元未繳,而申請分期繳內,
業經被告陳美惠陳明,並其所提出申請分期繳稅切結書在
卷可憑,本院認為若其緩刑所附帶之條件遠逾其能力所可
能及,除輕重有失平衡外,若被告因無力繳交而被
撤銷緩
刑,亦失去法院給予其自新機會之美意,故認被告陳美惠
此部分上訴有理由,爰減少被告陳美惠應繳交公庫之數額
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四)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陳美惠、李國賓、李明同、
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豪、許賢庚部分
,既有上開與法未合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六、檢察官
上訴意旨除就前開併辦部分外,另認原審判決對於欽
富公司、高水準公司開立之發票部分,原審均認為係業務登
載不實之文實,被告等並進而行使,但對於鹽埔國中,新圍
國小、彭厝國小、高樹國中、里港國中交予被告李明同、陳
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董峰豪
、徐振文之捐贈收據均「未認定是否」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文書,理由尚有不備
一節:
(一)
按「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
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所作成
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
身
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
係者有正犯或共範情形,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處理
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
如同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當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
,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
間接正犯之理論
論處」,最高法院著有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
可參。
(二)依原審卷附屏東縣政府函覆關於國中校長之業務執掌:依
據國民教育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校長業務執掌為綜理校
務;按學校接受各項捐贈開立捐贈收據係由經辦人依規定
辦理,為校長依其業務執掌仍有督導之責等情,有屏東縣
政府100 年3 月31日屏府教學字第1000084646號函在卷
足
憑(見原審卷( 三) 第204 頁),及證人林秀櫻、證人吳
瑞文、證人蘇仲義、證人王豔枝、證人李瑞英、證人胡春
男、曾燿堂、證人郭明昇所證,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里港
國中、鹽埔國中、彭厝國小出具之捐贈收據上,乃蓋有出
納、主計、校長等姓名章,足認各該學校開立收據之業務
應由(不知情之)出納人員負責,並非(知情之)被告王
樹圍等人所應負責製作之文書。
(三)故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里港國中、鹽埔國中、彭厝國小出
具之捐贈收據上,乃蓋有出納、主計、校長等姓名章,足
認各該學校開立收據之業務應由出納人員負責,尚非身為
校長之被告王令瑩、王樹輝、范添順;身為總務主任之被
告李淑芬、李宗鴻;身為事務組長之被告莊順源應為之業
務,況上開捐贈收據並未見被告莊順源、李淑芬、李宗鴻
之名義,公訴意旨復認各收據上蓋章之出納人員均不知情
,從事開立捐贈收據業務之出納人員當不致構成業務登載
不實犯行,則各該捐贈收據上
縱有不實之記載,亦非屬刑
法第215 條所定之「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該收據既非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仍登載之文書」,則縱持以行
使之被告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
章鵬、徐章順、董峰豪、徐振文明知而持以行使,亦難認
渠等係行使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仍
登載」文書,原審因而認為被告等此部分行為不構成犯罪
,並無違誤,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四)承上所述,本案檢察官對於被告徐振文部分,僅有針對上
開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開立之發票部分,提起上訴,而
該部分上訴既無理由,且原審對於被告徐振文之論罪科刑
並無違誤,檢察官關於被告徐振文之上訴即應予駁回。
十、被告徐章育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到庭
逕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
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71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
、第28條、第210 條、第213 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中華民國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
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欽富公司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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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品名 │發票金額│受票人│發票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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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年5 月│多功能調整課│256,358 │李國賓│00000000│
│ │28日 │桌椅46組 │元 │ │ │
├──┼────┼──────┼────┼───┼────┤
│ 2 │91年5 月│多功能調整課│1,671,90│陳美惠│00000000│
│ │29日 │桌椅300組 │0 元 │ │ │
├──┼────┼──────┼────┼───┼────┤
│ 3 │91年5 月│多功能調整課│1,170,33│陳美惠│00000000│
│ │30日 │桌椅210組 │0 元 │ │ │
├──┼────┼──────┼────┼───┼────┤
│ 4 │91年12月│高級學生課桌│712,500 │林鴻鳴│00000000│
│ │31日 │椅95組 │元 │ │ │
├──┼────┼──────┼────┼───┼────┤
│ 5 │91年12月│高級課桌椅 │2,062,50│鑫滙公│00000000│
│ │31日 │275組 │0 元 │司 │ │
├──┼────┼──────┼────┼───┼────┤
│ 6 │91年12月│高級課桌椅 │600,000 │鑫滙公│00000000│
│ │31日 │80組 │元 │司 │ │
├──┼────┼──────┼────┼───┼────┤
│ 7 │92年4 月│高級多功能學│255,000 │陳美雲│00000000│
│ │1 日 │生課桌椅34組│元 │ │ │
├──┼────┼──────┼────┼───┼────┤
│ 8 │92年4 月│高級多功能學│900,000 │陳美惠│00000000│
│ │1 日 │生課桌椅120 │元 │ │ │
│ │ │組 │ │ │ │
├──┼────┼──────┼────┼───┼────┤
│ 9 │92年5 月│高級多功能學│712,500 │林謝素│00000000│
│ │3 日 │生課桌椅95組│元 │珍 │ │
├──┼────┼──────┼────┼───┼────┤
│ 10 │92年5 月│高級多功能學│225,000 │謝杏林│00000000│
│ │3 日 │生課桌椅30組│元 │ │ │
├──┼────┼──────┼────┼───┼────┤
│ 11 │92年5 月│高級多功能學│337,500 │李國賓│00000000│
│ │7 日 │生課桌椅45組│元 │ │ │
├──┼────┼──────┼────┼───┼────┤
│ 12 │91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958,556 │陳美惠│00000000│
│ │27日 │生課桌椅172 │元 │ │ │
│ │ │組 │ │ │ │
├──┼────┼──────┼────┼───┼────┤
│ 13 │92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375,000 │李國賓│00000000│
│ │8 日 │生課桌椅50組│元 │ │ │
├──┼────┼──────┼────┼───┼────┤
│ 14 │92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1,125,00│李國賓│00000000│
│ │8 日 │生課桌椅150 │0 元 │ │ │
│ │ │組 │ │ │ │
├──┼────┼──────┼────┼───┼────┤
│ 15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2,298,25│李明同│00000000│
│ │1 日 │生課桌椅290 │0元 │ │ │
│ │ │組 │ │ │ │
├──┼────┼──────┼────┼───┼────┤
│ 16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2,528,22│金豐保│00000000│
│ │6 日 │生課桌椅290 │0 元 │險公司│ │
│ │ │組 │ │ │ │
├──┼────┼──────┼────┼───┼────┤
│ 17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1,827,00│徐章育│00000000│
│ │6 日 │生課桌椅210 │0 元 │ │ │
│ │ │組 │ │ │ │
├──┼────┼──────┼────┼───┼────┤
│ 18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1,000,50│徐章順│00000000│
│ │4 日 │生課桌椅115 │0 元 │ │ │
│ │ │組 │ │ │ │
├──┼────┼──────┼────┼───┼────┤
│ 19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1,218,00│徐章鵬│00000000│
│ │4 日 │生課桌椅140 │0 元 │ │ │
│ │ │組 │ │ │ │
├──┼────┼──────┼────┼───┼────┤
│ 20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1,886,15│許賢庚│00000000│
│ │3 日 │生課桌椅238 │0 元 │ │ │
│ │ │組 │ │ │ │
├──┼────┼──────┼────┼───┼────┤
│ 21 │93年3 月│高級升降式學│4,358,75│陳美惠│00000000│
│ │22日 │生課桌椅550 │0 元 │ │ │
│ │ │組 │ │ │ │
├──┼────┼──────┼────┼───┼────┤
│ 22 │93年3 月│高級升降式學│1,188,75│陳美惠│00000000│
│ │24日 │生課桌椅150 │0 元 │ │ │
│ │ │組 │ │ │ │
├──┼────┼──────┼────┼───┼────┤
│ 23 │93年3 月│高級升降式學│1,585,00│陳美惠│00000000│
│ │26日 │生課桌椅200 │0 元 │ │ │
│ │ │組 │ │ │ │
├──┼────┼──────┼────┼───┼────┤
│ 24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2,377,55│陳美惠│00000000│
│ │3 日 │生課桌椅300 │0 元 │ │ │
│ │ │組 │ │ │ │
├──┼────┼──────┼────┼───┼────┤
│ 25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1,188,75│葉美雲│00000000│
│ │4 日 │生課桌椅150 │0 元 │ │ │
│ │ │組 │ │ │ │
├──┼────┼──────┼────┼───┼────┤
│ 26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293,225 │董峰豪│00000000│
│ │1 日 │生課桌椅37組│元 │ │ │
├──┼────┼──────┼────┼───┼────┤
│ 27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9,510,00│李明同│00000000│
│ │5 日 │生課桌椅1200│0 元 │ │ │
│ │ │組 │ │ │ │
├──┼────┼──────┼────┼───┼────┤
│ 28 │93年5 月│高級升降式學│3,566,25│葉美雲│00000000│
│ │1 日 │生課桌椅450 │0 元 │ │ │
│ │ │組 │ │ │ │
├──┼────┼──────┼────┼───┼────┤
│ 29 │92年(未│高級多功能學│675000元│徐章育│00000000│
│ │填月日)│生課桌椅90組│ │ │ │
│ │ │單價7500元 │ │ │ │
├──┼────┼──────┼────┼───┼────┤
│ 30 │92年某月│高級多功能學│0000000 │金豐保│不詳 │
│ │某日 │生課桌椅270 │元 │險公司│ │
│ │ │組單價7500元│ │ │ │
├──┼────┼──────┼────┼───┼────┤
│ 31 │92年5月 │高級多功能學│0000000 │許賢庚│00000000│
│ │2日 │生桌椅300組 │元 │ │ │
│ │ │單價75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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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一:新圍國小開立不實收據明細:
┌──┬────┬──────┬────┬───┬────┐
│編號│收據日期│收 據 內 容 │收據金額│受據人│收據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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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年11月│收到徐章育捐│675000元│徐章育│屏新國總│
│ │20日 │贈高級多功能│ │ │字第411 │
│ │ │課桌椅90組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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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1年11月│收到金豐保險│0000000 │金豐保│屏新國總│
│ │15日 │公司捐贈高級│元 │險公司│字第415 │
│ │ │多功能課桌椅│ │ │號 │
│ │ │270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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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二:高樹國中開立不實收據明細:
┌──┬────┬──────┬────┬───┬────┐
│編號│收據日期│收 據 內 容 │收據金額│受據人│收據編號│
├──┼────┼──────┼────┼───┼────┤
│ 1 │91年11月│收到許賢庚捐│0000000 │許賢庚│911101 │
│ │15日 │贈多功能學生│元 │ │ │
│ │ │課桌椅300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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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三:徐章育等人逃漏91年度稅額:
┌──┬───┬─────┬─────┬────┬────┐
│年度│納稅人│ 浮報贈額 │所得總額 │逃漏稅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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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徐章育│675000元 │0000000元 │196500元│捐贈額全│
│ │ │ │ │ │數剔除 │
├──┼───┼─────┼─────┼────┼────┤
│ 91 │許賢庚│0000000元 │0000000元 │699996元│捐贈額全│
│ │ │ │ │ │數剔除 │
├──┼───┼─────┼─────┼────┼────┤
│ 91 │金豐保│0000000元 │000000000 │本稅5062│捐贈額全│
│ │險公司│ │元 │50元及未│數剔除 │
│ │ │ │ │分配盈餘│ │
│ │ │ │ │加徵1518│ │
│ │ │ │ │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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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高水準公司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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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品名 │發票金額│受票人│發票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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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年2 月│電腦器具1 批│1,360,00│李國賓│XZ070553│
│ │24日 │ │0 元 │ │61 │
├──┼────┼──────┼────┼───┼────┤
│ 2 │93年5 月│電腦教室相關│2,866,14│李國賓│ZZ089468│
│ │6 日 │軟硬體設備及│0 元 │ │55 │
│ │ │網路架設 │ │ │ │
├──┼────┼──────┼────┼───┼────┤
│ 3 │93年5 月│電腦教室軟硬│3,723,50│陳美惠│ZZ089468│
│ │10日 │體設備及網路│0 元 │ │77 │
│ │ │架設 │ │ │ │
└──┴────┴──────┴────┴───┴────┘
附表三:鹽埔國中捐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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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據日期│收 據 內 容 │收據金額│受據人│收據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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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0年7 月│收到李國賓捐│256,358 │李國賓│無 │
│ │15日 │贈學生多功能│元 │ │ │
│ │ │調整課桌椅共│ │ │ │
│ │ │46組 │ │ │ │
├──┼────┼──────┼────┼───┼────┤
│ 2 │90年9 月│收到陳美惠捐│1,671,90│陳美惠│無 │
│ │30日 │贈學生多功能│0 元 │ │ │
│ │ │調整課桌椅共│ │ │ │
│ │ │300組 │ │ │ │
├──┼────┼──────┼────┼───┼────┤
│ 3 │90年11月│收到陳美惠捐│1,170,33│陳美惠│無 │
│ │23日 │贈學生多功能│0 元 │ │ │
│ │ │調整課桌椅共│ │ │ │
│ │ │210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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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1年12月│收到林鴻鳴捐│712,500 │林鴻鳴│91鹽中總│
│ │10日 │贈學生多功能│元 │ │字第0920│
│ │ │調整課桌椅共│ │ │000160號│
│ │ │95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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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1年11月│收到鑫滙公司│2,662,50│鑫滙公│91鹽中總│
│ │29日 │捐贈學生多功│0 元 │司 │字第0920│
│ │ │能調整課桌椅│ │ │000161號│
│ │ │共355組 │ │ │ │
├──┼────┼──────┼────┼───┼────┤
│ 6 │92年12月│收到葉美雲捐│3,566,25│葉美雲│92鹽中總│
│ │13日 │贈高級可調式│0 元 │ │字第0920│
│ │ │學生課桌椅課│ │ │002849號│
│ │ │桌椅共450組 │ │ │ │
├──┼────┼──────┼────┼───┼────┤
│ 7 │92年12月│收到李國賓捐│4,226,14│李國賓│92屏鹽中│
│ │13日 │贈電腦器具暨│0 元 │ │總字第09│
│ │ │電腦教室相關│ │ │00000000│
│ │ │軟硬體設備及│ │ │號 │
│ │ │網路架設 │ │ │ │
└──┴────┴──────┴────┴───┴────┘
附表四:新圍國小捐贈收據
┌──┬────┬──────┬────┬───┬────┐
│編號│收據日期│收 據 內 容 │收據金額│受據人│收據編號│
├──┼────┼──────┼────┼───┼────┤
│ 1 │90年11月│收到陳美惠捐│958,556 │陳美惠│(90)屏│
│ │5 日 │贈多功能調整│元 │ │新國總字│
│ │ │課桌椅共172 │ │ │第484號 │
│ │ │組 │ │ │ │
├──┼────┼──────┼────┼───┼────┤
│ 2 │91年11月│收到李國賓捐│375,000 │李國賓│屏新國總│
│ │20日 │贈高級多功能│元 │ │字第403 │
│ │ │課桌椅50組 │ │ │號 │
└──┴────┴──────┴────┴───┴────┘
附表五:彭厝國小捐贈收據
┌──┬────┬──────┬────┬───┬────┐
│編號│收據日期│收 據 內 容 │收據金額│受據人│收據編號│
├──┼────┼──────┼────┼───┼────┤
│ 1 │91年12月│收到陳美雲捐│255,000 │陳美雲│屏彭國總│
│ │17日 │贈高級多功能│元 │ │字第0801│
│ │ │學生課桌椅共│ │ │號 │
│ │ │34組 │ │ │ │
├──┼────┼──────┼────┼───┼────┤
│ 2 │91年12月│收到陳美惠捐│900,000 │陳美惠│屏彭國總│
│ │17日 │贈高級多功能│元 │ │字第0802│
│ │ │學生課桌椅共│ │ │號 │
│ │ │120組 │ │ │ │
├──┼────┼──────┼────┼───┼────┤
│ 3 │91年12月│收到林謝素珍│712,500 │林謝素│屏彭國總│
│ │17日 │捐贈高級多功│元 │珍 │字第0901│
│ │ │能學生課桌椅│ │ │號 │
│ │ │共95組 │ │ │ │
├──┼────┼──────┼────┼───┼────┤
│ 4 │91年12月│收到謝杏林捐│225,000 │謝杏林│屏彭國總│
│ │17日 │贈高級多功能│元 │ │字第0902│
│ │ │學生課桌椅共│ │ │號 │
│ │ │30組 │ │ │ │
├──┼────┼──────┼────┼───┼────┤
│ 5 │91年12月│收到李國賓捐│337,500 │李國賓│屏彭國總│
│ │20日 │贈高級多功能│元 │ │字第0903│
│ │ │學生課桌椅共│ │ │號 │
│ │ │45組 │ │ │ │
├──┼────┼──────┼────┼───┼────┤
│ 6 │92年12月│收到陳美惠捐│3,723,50│陳美惠│屏彭國總│
│ │24日 │贈電腦教室軟│0 元 │ │字第1100│
│ │ │硬體設備及網│ │ │號 │
│ │ │路架設 │ │ │ │
└──┴────┴──────┴────┴───┴────┘
附表六:佳冬鄉公所捐贈收據
┌──┬────┬──────┬────┬───┬────┐
│編號│收據日期│收 據 內 容 │收據金額│受票人│收據編號│
├──┼────┼──────┼────┼───┼────┤
│ 1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298,25│李明同│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 元 │ │第001號 │
│ │ │桌椅290組 │ │ │ │
├──┼────┼──────┼────┼───┼────┤
│ 2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528,22│金豐保│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 元 │險公司│第002號 │
│ │ │桌椅290組 │ │ │ │
├──┼────┼──────┼────┼───┼────┤
│ 3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827,00│徐章育│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 元 │ │第003號 │
│ │ │桌椅210組 │ │ │ │
├──┼────┼──────┼────┼───┼────┤
│ 4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000,50│徐章順│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 元 │ │第004號 │
│ │ │桌椅115組 │ │ │ │
├──┼────┼──────┼────┼───┼────┤
│ 5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218,00│徐章鵬│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 元 │ │第005號 │
│ │ │桌椅140組 │ │ │ │
├──┼────┼──────┼────┼───┼────┤
│ 6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886,15│許賢庚│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 元 │ │第006號 │
│ │ │桌椅238組 │ │ │ │
├──┼────┼──────┼────┼───┼────┤
│ 7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9,510,00│陳美惠│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 元 │ │第007號 │
│ │ │桌椅1200組 │ │ │ │
├──┼────┼──────┼────┼───┼────┤
│ 8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188,75│葉美雲│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 元 │ │第008號 │
│ │ │桌椅150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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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93,225 │董峰豪│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元 │ │第009號 │
│ │ │桌椅37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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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李國賓逃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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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年度│ 浮報贈額 │所得總額 │逃漏稅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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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0 │256,358元 │3,030,145 │53,835元│捐贈額全│
│ │ │ │元 │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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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91 │2,092,500 │5,513,364 │663,577 │捐贈額全│
│ │ │元 │元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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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92 │4,226,140 │7,939,061 │1,567,26│捐贈額全│
│ │ │元 │元 │8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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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陳美惠逃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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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年度│ 浮報贈額 │所得總額 │逃漏稅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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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0 │3,800,786 │9,146,738 │1,445,18│捐贈額全│
│ │ │元 │元 │8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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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91 │1,125,000 │4,552,743 │337,500 │捐贈額全│
│ │ │元 │元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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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92 │13,233,500│18,349,108│5,231,12│捐贈額全│
│ │ │元 │元 │3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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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葉美雲、李明同、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許賢庚、
董峰豪、金豐保險公司92、93年度逃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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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納稅人│ 浮報贈額 │所得總額 │逃漏稅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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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葉美雲│4,755,000 │13,860,661│1,902,00│捐贈額全│
│ │顏德和│元 │元 │0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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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葉美雲│3,566,400 │3,815,541 │178,794 │ │
│ │顏德和│元 │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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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明同│11,808,250│15,867,507│4,296,52│捐贈額全│
│ │林保邑│元 │元 │2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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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同│0000000 元│00000000元│0000000 │未同意認│
│3-1 │林保邑│ │ │元 │列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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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984,499 │ │ │
│ │許賢庚│1,886,150 │元 │754,460 │捐贈額全│
│ 4 │陸玫代│元 │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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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徐章育│1,827,000 │3,802,937 │526,998 │捐贈額全│
│ │ │元 │元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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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徐章順│1,000,500 │3,051,475 │284,252 │捐贈額全│
│ │ │元 │元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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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徐章鵬│1,218,000 │3,259,483 │348,756 │捐贈額全│
│ │ │元 │元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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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董峰豪│293,225元 │3,589,837 │86,475元│捐贈額全│
│ │董陳芷│ │元 │ │數剔除 │
│ │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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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金豐保│2,528,220 │154,571,38│821,671 │捐贈額全│
│ │險公司│元 │0 元 │元 │數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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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許賢庚│1,414,672 │4,778,560 │440,908 │ │
│ │陸玫代│元 │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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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徐章育│1,402,800 │4,638,899 │446,921 │ │
│ │ │元 │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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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徐章順│768,200元 │3,655,953 │230,460 │ │
│ │ │ │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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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徐章鵬│935,200元 │3,775,891 │280,560 │ │
│ │ │ │元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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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董峰豪│219,928元 │4,131,598 │65,979元│ │
│ │董陳芷│ │元 │ │ │
│ │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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