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5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庠宏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偵字第8262號、第8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庠宏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編 號1 、2 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晶體(不含容器) ,及附表編號6 、7 所示物品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沒 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容器、附表編號8 至10 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沈庠宏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99年度易字第6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9 月3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製造,為圖謀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供販賣之厚利,於100 年7 月5 日晚間8 時許,透過不知情 友人陳麗珠出面,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 元,向不知 情之桑希強承租位於屏東縣屏東市○○路○○○ 巷○○弄○○號房 屋,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並於100 年 7 月5 日晚間8 時後某時,購入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成分之感冒藥後,於100 年7 月8 日晚 間7 時20分許,前往屏東縣長治鄉「日嘉化學有限公司」添 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化學原料,及陸續添購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之相關器具,並將上揭所購得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感冒藥、化學原料、相關器具搬入上址租屋處後,即基於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售牟取不法利益之集合犯意, 在該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先將感冒藥倒入水中溶解,加 入氫氧化鈉,經化學反應後,將浮於水面之假麻黃以網子 撈起,以漏斗、濾紙過濾後,加入鹽酸,並放進冰箱冰凍, 再將假麻黃烘乾,乾燥後之假麻黃再依比例加入水、醋 酸鈉、鹽酸等物,通入氫氣進行化學反應,製得如附表編號 2 所示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滷水」),再以瓦斯爐加 熱、熬煮,並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低溫冷凍,再以脫水機 脫水後風乾,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結 晶,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嗣經警事先接獲 線報後對沈庠宏執行通訊監察,於100 年8 月18日下午3時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 如附表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固態甲基安非他 命及製毒原料、器具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 5 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 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屬於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 ,被告沈庠宏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各該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加爭執,且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 見本院卷第97頁),嗣於本院審判程序,調查各該傳聞證據 ,加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表 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0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等情況,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適宜 作為本案之證據,故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 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 條、第 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 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 、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 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而 得作為證據使用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 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 、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 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 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 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 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 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 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 20035083號函參照,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312 期)。此種由 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 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 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 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故而,符合此類由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 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 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 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查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 9 月20日刑鑑字第1000114278號鑑定書(見100 年度偵字第 8262號卷《以下簡稱偵查卷》第77、78頁),係由司法警察 依檢察官概括選認之鑑定機關予以送驗,性質上與檢察官選 任為鑑定者無異,是依前揭說明,前開鑑定書應屬於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法律有規定」得作為證據使用者,而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沈庠宏對其於上揭時、地製造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之 事實,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不諱(見偵查 卷第51頁、本院卷第45、70、71頁),並經證人桑希強於警 詢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82、83頁),復有海岸巡防總局 南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9 月20日刑鑑字第1000114278號鑑定 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60張、蒐證照 片22張存卷為憑(見警卷第19至30、42至71頁,偵查卷第77 、78、86至88頁,100 年度警聲搜字第838 號卷第71至81頁 ),另有被告沈庠宏所製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溶液、晶體;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為供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內含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 驅原料假麻黃成分之液體、晶體;供其犯本案製造第二級 毒品罪所用如附表編號6 至101 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所需之器具、化學藥劑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 、2 、6 、7 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後,其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其中附表編 號1 、2 所示之晶體及淡褐色液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另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大型錐形玻璃瓶2 個 ,經以有機溶液甲醇洗滌後,取洗滌液鑑定,均檢出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揭鑑定書足憑,足認被告已 成功製造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體物質無 誤,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1 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為伊 向他人購買,加入滷水中以拉高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濃度云 云,然按國內所稱之安非他命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一般所指 之液態安非他命有2 種:1 、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經 氫化步驟所得之黑色水溶液,一般稱為滷水(俗稱黑水或黑 油),由於黑水中除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外,可能存有其 他未反應之原料等物質;2 、毒販為了逃避查緝再將結晶好 的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溶於水或有機溶劑(例如酒精)中所 得之液體;而固態甲基安非他命係指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 晶,其製造過程為:⑴滷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 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 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⑵氫 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及硫酸鋇等 )與緩衝液(如醋酸鈉加醋酸等)後,置於壓力攪拌桶內, 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 他命,嗣反應完成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並以氫氧化鈉調 酸鹼值,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 色水溶液)。⑶純化再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經加熱 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或冷凍櫃)低溫冷凍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簡單予以 脫水風乾,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法官辦理刑事案件 參考手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附法務部調查局93年7 月 12 日 調科壹字第09300278550 號函參照),是被告所稱在 滷水中加入甲基安非他命以提高濃度之方法,核與前開所述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程不符,被告上開所辯已有可疑,再者 ,查內政部警政署依本案現場發現有過濾裝置、瓦斯爐、磅 秤、冰箱等純化常見之設備,及丙酮、晶鹽(氯化納)、鹽 酸等常見之純化結晶試藥(劑),另液態半成品中檢出原料 (假)假麻黃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認本案符合甲基安 非他命製毒(純化)工廠標準,有內政部警政署100 年10月 11日警署刑偵字第1000006567號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 153 頁),參以附表編號6 、7 所示大型錐形玻璃瓶上殘留 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業如上述,被告並於偵查中坦認 上開殘留物為其所製造(見偵查卷第51頁),復參酌被告至 遲於100 年7 月8 日已開始購置如附表編號6 至101 所示之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化學原料、器具,迄被告查獲當時已經 過1 月餘,當有充裕時間製成甲基安非他命,堪認被告確實 以不詳原料,利用上開扣案器具、設備及化學藥劑,以氫化 、純化之製造過程,非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 ,再衡諸甲基安非他命物稀價昂,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係 為求出售以圖暴利,其本身既具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知識 及能力,可依製得甲基安非他命販售得利即可,豈有花費款 項購入如附表編號1 所示數量非少、純度甚高之甲基安非他 命,僅為提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濃度之理,其所述若為真實 ,豈非與常情相悖,是附表編號1 所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晶 體當為其本案所製造完成,實無庸置疑,被告所辯當係避重 就輕之詞,當非可採。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扣案附表編號2 之滷水為前案未 被警方扣到所留下云云,惟被告前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於99年4 月27日晚間7 時8 分許,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警方以逕行搜索方式搜索而查獲,有前案判決 存卷可按,而本案係於100 年8 月18日,經警持本院核發搜 索票前往屏東縣大春路101 巷57弄90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亦如上述,參以前案已扣得滷化階段所得 之滷水,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滷化過程所產生之滷水依上述 製程需置於冰箱低溫冷凍,當無任意藏放之可能,且為證明 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重要之證物,警方既在檢察官指揮 下前往搜索,衡情當無遺漏該項重要證物之可能,況本案查 獲時間距前案查獲時間業已經過1 年餘,上開滷水是否有可 能置於該處全無遺失,而仍可再供製造使用,亦非無疑,又 被告既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能力及知識,亦無使用業已存 放經過1 年餘滷水之必要,再者,徵諸本案業已扣得氫化階 段充當緩衝液使用如附表編號61之醋酸鈉及測試PH值、酸鹼 值使用如附表編號9 、58、59所示酸鹼試劑、PH檢測試劑, 是被告當已進行該階段之製程,否則豈有購買該化學試劑及 器具之必要,益見扣案之滷水當為被告本案所製造無疑,被 告前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至本案查獲現場所採得之檳榔渣檢出一男性DNA-STR 型別,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0 年10月4 日高市警鑑字第100008 3052號鑑定書1 份可採(見偵查卷第154 頁),檢察官據此 認本案應另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參與本案犯行,然上開 鑑定書僅可證明曾有他人進入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租屋處,惟進入他人處所之原因不一而足,雖該 處為製毒場所,可推論應較秘密而不允許他人任意進入,然 在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該人與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有何關聯前,對於該人是否與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具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均一無所知下,實 無從依前開證據遽認本案尚有其他共犯參與,檢察官此部分 容有誤認,應予更正。又本案既無證據證明有其他共犯參與 其中,已如上述,況本案除查獲地點外,並無在他處扣得任 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及器具,是檢察官認 本案被告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後,交與上揭共犯而在不 詳處所進行「氯化」、「氫化」階段之製程,卷內亦無任何 證據足以佐認前開事實之認定,況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供稱本案並無其他共犯參與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 45頁、第71頁背面),檢察官此部分之認定亦有誤會,併予 指明。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旨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 身心健康,對於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 藥品與其製劑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予以管制,並區分 其等級及品項,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 讓、施用、持有,乃至非法使人施用及引誘他人施用各級毒 品之行為,分別明定其處罰。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係以鹽酸麻 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 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 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 ,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 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 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 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 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 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 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96年度 台上字第2875號、96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99年度台上字第 237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是就 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 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 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 既遂之階段,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續入產物純化階段,僅係 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倘 若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非惟與甲基安非他命 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亦混淆製造毒品既遂 與提高毒品交易價值之判斷,蓋使毒品可供施用,提高市場 接受度,為毒品製成後經濟價值之增益,而犯罪既、未遂之 判斷,本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是否實現為準,經濟價值之增 益、是否易於施用等情,既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毒品罪 之法定構成要件要素,自與製造毒品既、未遂之認定無關。 查本案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晶體、液體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見該晶體、液體均已完成甲基安非他 命製程中氫化、純化階段反應。又甲基安非他命已公認具備 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上開晶體、液體因均含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理論上若直接施用於人體,應可能產生欣 快及興奮等作用,則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上開扣案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液體,既均屬甲基安非他命之 製成品,被告所為已達製造既遂之階段一節,亦可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 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核被告沈庠宏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另被 告依據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計畫,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前,必先製造上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是被告製造 上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低度行為,即應為製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製造等行為概念者。本案被告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單 一犯意,於100 年7 、8 月間之密切接近時間內,在同一地 點反覆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依法應僅成立集合犯 一罪。 (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就法定 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其餘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依該條項修正立 法理由觀之,係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 節省司法資源,苟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對自己之犯罪事 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即符自白減輕其刑要件 。至於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後,嗣後又為否認犯罪之 辯解,此仍屬被告在刑事訴訟上防禦權之合法行使,不能憑 此否定其前此所為之自白,而排除上開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 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業如上述,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有上開 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人體有莫大之戕害 ,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竟仍製造欲販售牟利,另 被告甫於前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遭查獲、追訴後,為謀取 不法暴利,仍再度為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犯罪動機 、目的均屬可議,且所製造完成純化結晶階段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及尚未完成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數量及所扣得 之製毒原料、設備非少,顯見本案製毒規模不小,惟衡酌被 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至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固非無 見,惟本院斟酌前開事項,認檢察官所求刑度尚嫌過重,附 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 、晶體(不含容器),及附表編號6 、7 所示物品上殘留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 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 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 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等不同品項毒品之行為,分別定其 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 予除罪化,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 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 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 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 專指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之製 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之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 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 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 自不得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 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5 之液體、晶體,既均檢出四級毒品: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成分,有上開刑事警察局鑑 定書可憑,依上說明,即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以 違禁物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8 至101 所示之物,如附 表編號1 、2 所示之容器,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102 至109 所示 之物,雖屬被告所有,然俱尚難認該等物品係直接供犯本案 製造毒品之工具,即與本案無直接關聯,爰不併為沒收之諭 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鑑 定 結 果│備 註│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編號 │ ├──┼────────┼──┼─────────────┼────┼───────┤ │ 1 │淡黃色晶體 │1罐 │驗前毛重124.22公克(包裝塑│內政部警│海岸巡防總局南│ │ │ │ │膠罐重109.35公克),取0.18│政署刑事│部地區巡防局扣│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14.69 公克│警察局10│押物品目錄表編│ │ │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0 年9 月│號1 │ │ │ │ │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20日刑鑑│ │ │ │ │ │,純度97%,驗前純質淨重約│字第1000│ │ │ │ │ │14.42公克。 │114278號│ │ │ │ │ │ │鑑定書鑑│ │ │ │ │ │ │定結果一│ │ ├──┼────────┼──┼─────────────┼────┼───────┤ │ 2 │淡褐色透明液體,│1盒 │淨重21.36 公克,取0.30公克│同上鑑定│同上編號6 │ │ │液面有米白色懸浮│ │鑑定用罄,餘21.06 公克,檢│結果三 │ │ │ │物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 │ │ │ │ │ │thamphetamine )成分,四級│ │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Ephedrine )、假麻黃(Ps│ │ │ │ │ │ │eudoephedrine )等成分,測│ │ │ │ │ │ │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1%,│ │ │ │ │ │ │麻黃純度約21%、假麻黃│ │ │ │ │ │ │純度約3%。 │ │ │ ├──┼────────┼──┼─────────────┼────┼───────┤ │ 3 │黑褐色液體 │1鍋 │淨重18.57 公克,取0.39公克│同上鑑定│同上編號5 │ │ │ │ │鑑定用罄,餘18.18 公克,檢│結果二 │ │ │ │ │ │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 │成分,純度約28%。 │ │ │ ├──┼────────┼──┼─────────────┼────┼───────┤ │ 4 │淡褐色細晶體 │1包 │淨重8.60公克,取0.08公克鑑│同上鑑定│同上編號32-1 │ │ │ │ │定用罄,餘8.52公克,檢出四│結果五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 )成分│ │ │ │ │ │ │,純度約77%。 │ │ │ ├──┼────────┼──┼─────────────┼────┼───────┤ │ 5 │白色類球狀顆粒 │1包 │淨重12.94 公克,取0.13公克│同上鑑定│同上編號59 │ │ │ │ │鑑定用罄,餘12.81 公克,檢│結果八 │ │ │ │ │ │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 │成分,純度約12%。 │ │ │ ├──┼────────┼──┼─────────────┼────┼───────┤ │ 6 │大型錐形玻璃瓶 │1個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上鑑定│同上編號13-1 │ │ │(以甲醇潤洗液送│ │Me thamphetamine),四級毒│結果九 │ │ │ │驗)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 )等成分,│ │ │ │ │ │ │。 │ │ │ ├──┼────────┼──┼─────────────┼────┼───────┤ │ 7 │大型錐形玻璃瓶 │1個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上鑑定│同上編號13-2 │ │ │(以甲醇潤洗液送│ │Me thamphetamine),四級毒│結果十 │ │ │ │驗)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 )等成分,│ │ │ │ │ │ │。 │ │ │ ├──┼────────┼──┼─────────────┼────┼───────┤ │ 8 │藍色置物桶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 │ ├──┼────────┼──┼─────────────┼────┼───────┤ │ 9 │酸鹼試劑 │3盒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 │ ├──┼────────┼──┼─────────────┼────┼───────┤ │10 │冰箱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 │ ├──┼────────┼──┼─────────────┼────┼───────┤ │11 │溫度計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7 │ ├──┼────────┼──┼─────────────┼────┼───────┤ │12 │電風扇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8 │ ├──┼────────┼──┼─────────────┼────┼───────┤ │13 │快速爐 │1組 │未送驗 │ │同上編號9 │ ├──┼────────┼──┼─────────────┼────┼───────┤ │14 │陶瓷漏斗 │2組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0 │ ├──┼────────┼──┼─────────────┼────┼───────┤ │15 │冷凍櫃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1 │ ├──┼────────┼──┼─────────────┼────┼───────┤ │16 │玻璃分液漏斗含架│1組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2 │ ├──┼────────┼──┼─────────────┼────┼───────┤ │17 │真空機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4 │ ├──┼────────┼──┼─────────────┼────┼───────┤ │18 │脫水機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5 │ ├──┼────────┼──┼─────────────┼────┼───────┤ │19 │NaoH │1包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6 │ ├──┼────────┼──┼─────────────┼────┼───────┤ │20 │休閒瓦斯爐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7 │ ├──┼────────┼──┼─────────────┼────┼───────┤ │21 │600ml 塑膠量杯(│1個 │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淨重│同上鑑定│同上編號18 │ │ │內含不明液體) │ │21.11 公克,取0.79公克鑑定│結果四 │ │ │ │ │ │用罄,餘20. 32公克,未檢出│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 │ │ │ │ │ │amphetamine )成分,四級毒│ │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 │ │ │ │ │ │hedrine )、假麻黃(Pseu│ │ │ │ │ │ │doephedrine )等常見毒品成│ │ │ │ │ │ │分。 │ │ │ ├──┼────────┼──┼─────────────┼────┼───────┤ │22 │1000ml塑膠杯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9 │ ├──┼────────┼──┼─────────────┼────┼───────┤ │23 │驅之益膜衣錠 │209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9-1 │ │ │ │顆 │ │ │ │ ├──┼────────┼──┼─────────────┼────┼───────┤ │24 │長竹籤 │1包 │未送驗 │ │同上編號19-2 │ ├──┼────────┼──┼─────────────┼────┼───────┤ │25 │鐵製篩網 │4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0 │ ├──┼────────┼──┼─────────────┼────┼───────┤ │26 │塑膠製篩網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0-1 │ ├──┼────────┼──┼─────────────┼────┼───────┤ │27 │刮刀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1 │ ├──┼────────┼──┼─────────────┼────┼───────┤ │28 │1750ml量杯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2 │ ├──┼────────┼──┼─────────────┼────┼───────┤ │29 │攪拌棒 │2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2-1 │ ├──┼────────┼──┼─────────────┼────┼───────┤ │30 │剪刀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2-2 │ ├──┼────────┼──┼─────────────┼────┼───────┤ │31 │木質毛刷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2-3 │ ├──┼────────┼──┼─────────────┼────┼───────┤ │32 │溫度計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3 │ ├──┼────────┼──┼─────────────┼────┼───────┤ │33 │竹筷 │1雙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3-1 │ ├──┼────────┼──┼─────────────┼────┼───────┤ │34 │湯勺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3-2 │ ├──┼────────┼──┼─────────────┼────┼───────┤ │35 │塑膠盒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4 │ ├──┼────────┼──┼─────────────┼────┼───────┤ │36 │溫度計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4-1 │ ├──┼────────┼──┼─────────────┼────┼───────┤ │37 │塑膠湯匙 │2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4-5 │ ├──┼────────┼──┼─────────────┼────┼───────┤ │38 │玻璃滴管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4-6 │ ├──┼────────┼──┼─────────────┼────┼───────┤ │39 │500ml塑膠杯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5 │ ├──┼────────┼──┼─────────────┼────┼───────┤ │40 │塑膠漏斗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6 │ ├──┼────────┼──┼─────────────┼────┼───────┤ │41 │塑膠過濾盒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7 │ ├──┼────────┼──┼─────────────┼────┼───────┤ │42 │布製濾布 │4包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7-1 │ ├──┼────────┼──┼─────────────┼────┼───────┤ │43 │塑膠手套 │1雙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7-2 │ ├──┼────────┼──┼─────────────┼────┼───────┤ │44 │塑膠延長管 │1條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7-3 │ ├──┼────────┼──┼─────────────┼────┼───────┤ │45 │塑膠置物盒 │8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8 │ ├──┼────────┼──┼─────────────┼────┼───────┤ │46 │夾鏈袋 │1包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9 │ ├──┼────────┼──┼─────────────┼────┼───────┤ │47 │量杯 │3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0 │ ├──┼────────┼──┼─────────────┼────┼───────┤ │48 │活性炭 │3包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1 │ ├──┼────────┼──┼─────────────┼────┼───────┤ │49 │白色陶瓷大漏斗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2 │ ├──┼────────┼──┼─────────────┼────┼───────┤ │50 │白色陶瓷小漏斗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3 │ ├──┼────────┼──┼─────────────┼────┼───────┤ │51 │側口瓶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4 │ ├──┼────────┼──┼─────────────┼────┼───────┤ │52 │鹽酸 │1罐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5 │ ├──┼────────┼──┼─────────────┼────┼───────┤ │53 │紙箱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 │ ├──┼────────┼──┼─────────────┼────┼───────┤ │54 │晶鹽 │2包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1 │ ├──┼────────┼──┼─────────────┼────┼───────┤ │55 │活性碳 │1包 │經檢視為黑色粉末,淨重5.65│同上鑑定│同上編號36-2 │ │ │ │ │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結果六 │ │ │ │ │ │餘5.42公克,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 │ │ │ │ │ │ine )成分,四級毒品: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 │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 │ │ │ │ │ │ine)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56 │酒精燈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3 │ ├──┼────────┼──┼─────────────┼────┼───────┤ │57 │NoaH │4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4 │ ├──┼────────┼──┼─────────────┼────┼───────┤ │58 │PH7檢測試劑 │1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5 │ ├──┼────────┼──┼─────────────┼────┼───────┤ │59 │PH4檢測試劑 │1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6 │ ├──┼────────┼──┼─────────────┼────┼───────┤ │60 │丙酮 │1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7 │ ├──┼────────┼──┼─────────────┼────┼───────┤ │61 │醋酸鈉 │1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8 │ ├──┼────────┼──┼─────────────┼────┼───────┤ │62 │洗淨劑 │1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9 │ ├──┼────────┼──┼─────────────┼────┼───────┤ │63 │鹽酸 │1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10 │ ├──┼────────┼──┼─────────────┼────┼───────┤ │64 │不明藥品 │1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11 │ ├──┼────────┼──┼─────────────┼────┼───────┤ │65 │不明液體 │1瓶 │經檢視為無色透明之冒煙液體│同上鑑定│同上編號36-12 │ │ │ │ │,酌量取樣鑑定,檢出HCI (│結果七 │ │ │ │ │ │鹽酸)成分。 │ │ │ ├──┼────────┼──┼─────────────┼────┼───────┤ │66 │量杯 │3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6-13 │ ├──┼────────┼──┼─────────────┼────┼───────┤ │67 │濾紙 │3包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7 │ ├──┼────────┼──┼─────────────┼────┼───────┤ │68 │電子磅秤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8 │ ├──┼────────┼──┼─────────────┼────┼───────┤ │69 │PH檢測儀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39 │ ├──┼────────┼──┼─────────────┼────┼───────┤ │70 │酒精燈架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0 │ ├──┼────────┼──┼─────────────┼────┼───────┤ │71 │鹽酸4L │2瓶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1 │ ├──┼────────┼──┼─────────────┼────┼───────┤ │73 │6L礦泉水空瓶 │3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3 │ ├──┼────────┼──┼─────────────┼────┼───────┤ │74 │整理盒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4 │ ├──┼────────┼──┼─────────────┼────┼───────┤ │75 │鐵盒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4-1 │ ├──┼────────┼──┼─────────────┼────┼───────┤ │76 │水管 │1條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4-2 │ ├──┼────────┼──┼─────────────┼────┼───────┤ │77 │綠色淺盤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5 │ ├──┼────────┼──┼─────────────┼────┼───────┤ │78 │整理箱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6 │ ├──┼────────┼──┼─────────────┼────┼───────┤ │79 │鐵盒 │3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6-1 │ ├──┼────────┼──┼─────────────┼────┼───────┤ │80 │塑膠盒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6-2 │ ├──┼────────┼──┼─────────────┼────┼───────┤ │81 │置物盒 │5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7 │ ├──┼────────┼──┼─────────────┼────┼───────┤ │82 │橘色整理盒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8 │ ├──┼────────┼──┼─────────────┼────┼───────┤ │83 │鐵製濾網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8-1 │ ├──┼────────┼──┼─────────────┼────┼───────┤ │84 │勺子 │3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8-2 │ ├──┼────────┼──┼─────────────┼────┼───────┤ │85 │紅色塑膠盒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9 │ ├──┼────────┼──┼─────────────┼────┼───────┤ │86 │瓦斯爐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9-1 │ ├──┼────────┼──┼─────────────┼────┼───────┤ │87 │橘色垃圾桶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0 │ ├──┼────────┼──┼─────────────┼────┼───────┤ │88 │大湯鍋(含蓋)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0-1 │ ├──┼────────┼──┼─────────────┼────┼───────┤ │89 │垃圾桶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1 │ ├──┼────────┼──┼─────────────┼────┼───────┤ │90 │湯鍋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1-1 │ ├──┼────────┼──┼─────────────┼────┼───────┤ │91 │鐵製水桶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1-2 │ ├──┼────────┼──┼─────────────┼────┼───────┤ │92 │透明水桶 │3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2 │ ├──┼────────┼──┼─────────────┼────┼───────┤ │93 │透明水桶 │5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3 │ ├──┼────────┼──┼─────────────┼────┼───────┤ │94 │瓦斯筒6KG │2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4 │ ├──┼────────┼──┼─────────────┼────┼───────┤ │95 │木製攪拌棒 │3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5 │ ├──┼────────┼──┼─────────────┼────┼───────┤ │96 │湯勺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6 │ ├──┼────────┼──┼─────────────┼────┼───────┤ │97 │紅色塑膠杯 │1個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7 │ ├──┼────────┼──┼─────────────┼────┼───────┤ │98 │溫度計 │2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7-1 │ ├──┼────────┼──┼─────────────┼────┼───────┤ │99 │塑膠尺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7-3 │ ├──┼────────┼──┼─────────────┼────┼───────┤ │100 │水管 │1條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7-4 │ ├──┼────────┼──┼─────────────┼────┼───────┤ │101 │環保擦拭巾 │3包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8 │ ├──┼────────┼──┼─────────────┼────┼───────┤ │102 │60ml注射筒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1 │ ├──┼────────┼──┼─────────────┼────┼───────┤ │103 │50ml注射筒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1 │ ├──┼────────┼──┼─────────────┼────┼───────┤ │104 │2ml注射筒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4-2 │ ├──┼────────┼──┼─────────────┼────┼───────┤ │105 │35ml注射筒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4-3 │ ├──┼────────┼──┼─────────────┼────┼───────┤ │106 │10ml注射筒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24-4 │ ├──┼────────┼──┼─────────────┼────┼───────┤ │107 │果汁機 │1臺 │未送驗 │ │同上編號42 │ ├──┼────────┼──┼─────────────┼────┼───────┤ │108 │50ml注射筒 │1支 │未送驗 │ │同上編號57-2 │ ├──┼────────┼──┼─────────────┼────┼───────┤ │109 │搖扣器及鑰匙 │1組 │未送驗 │ │同上編號6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