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承東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91
號、100 年度偵字第3461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
妨害投標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與B○○、地○○(原名陳宏正)、I○○、許洺竣
(原名許世宗)、少年吳○辰、張○寧(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丁○○、巳○○、辰○○、癸○○、己○○、宇○○、
F○○及屏東縣境內之廠商乙○○、子○○、寅○○、酉○
○、甲○○、丑○○、J○○、辛○○、丙○○、天○○、
M○○、N○○、H○○、庚○○、亥○○、未○○、G○
○、E○○、壬○○等人(上開人等除戊○○外,分別另為
審理或業經本院裁判),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不論公
共工程係採指定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均係欲透過公
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而求公共
工程之精實,苟利用事前協議由無意競標之廠商陪標或借牌
方式,使特定之廠商得標而進行圍標,將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並致市場競爭功能將蕩然無存,廠商比價、議價或
公開招標制度失其意義,而戊○○等人於民國94年間,因見
屏東縣境內之高樹鄉、竹田鄉、茂林鄉所招標、發包之工程
有利可圖,即籌組圍標集團(下稱戊○○集團),而戊○○
集團明知少年吳○辰、張○寧於行為時均為14歲以上未滿18
歲之人,竟與少年吳○辰、張○寧及上開廠商共同基於
意圖
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概括
犯意聯絡,
並由戊○○集團內之成員地○○、許世宗、丁○○、癸○○
及少年吳○辰、張○寧於工程領取標單
期間,輪流駐守於鄉
公所外,抄錄領取廠商之資料,要求廠商配合或加入其等圍
標集團,再由內定得標之廠商提一定比例之工程款為
渠等圍
標之對價(俗稱搓圓仔湯錢),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 子○○(奇異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奇異土木》之負責人)
擬透過巳○○、辰○○、己○○與戊○○集團(實際圍標之
成員詳如附表編號1 )代為爭取屏東縣○○鄉○○村○○路
排水改善工程,竟與戊○○集團共同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4年6 月9 日前某日以工程款
之5 % 為代價請戊○○集團圍標,由戊○○集團再邀請同樣
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甲○○(協順土木包工業
《以下簡稱協順土木》之負責人)參與投標,製造競標之假
象,致使屏東縣高樹鄉0000000000000號與其
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
,並於94年6 月9 日開標時,使該工程由子○○之奇異土木
以新臺幣(下同)41萬元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 丙○○(壯財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壯財土木》之負責人,
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擬透過巳○○、
辰○○、己○○與戊○○等人所組成之戊○○集團(實際圍
標之成員詳如附表編號2 )代為爭○○○鄉○○村○路工程
,竟與戊○○集團共同基於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之
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6 月15日前某日,以工
程款之5 % 為代價請戊○○集團圍標,
旋由戊○○集團再邀
同樣具有以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G○○(慶和土木
包工業《以下簡稱慶和土木》之負責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
法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陪標,及邀同具以借牌投標、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亥○
○(易伸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伸昌公司》之員
工),亥○○即借用易伸昌公司之證件,再製作易伸昌公司
投標所需檢附之工程標單、服務費用估價總表等文件參與投
標,製造競標之假象,致使屏東縣高樹鄉公所誤信上開廠商
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於
94年6 月15日開標時,使該工程由丙○○之壯財土木以36萬
元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 H○○(允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允陽公司》之負
責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擬透過巳
○○、辰○○、己○○與戊○○集團(實際圍標之成員詳如
附表編號3 )代為爭○○○鄉○○村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
竟與戊○○集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
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6 月23日前某日,以工程款之5%為代
價請戊○○集團圍標,旋由戊○○集團再邀同樣具有上開概
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甲○○、天○○(巨宙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巨宙公司》之負責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
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N○○(重和土木包工業《下稱重
和土木》之負責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本院另為判
決)、丙○○陪標,製造競標之假象,致使屏東縣高樹鄉公
所誤信上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
競爭功能,並於94年6 月23日開標時,使該工程由H○○之
允陽公司以107 萬元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㈣ 丙○○擬透過巳○○、辰○○、己○○與戊○○集團(實際
圍標成員詳如附表編號4 )代為爭○○○鄉○○村道路及排
水改善工程,竟與戊○○集團基於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7 月13日前某日
以54,000元代價請戊○○集團圍標,旋由戊○○集團再邀同
樣具有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且無
投標真意之未○○(正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涉嫌
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H○○陪標,及邀
同具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亥○○
,亥○○即借用易伸昌公司之證件,再製作易伸昌公司投標
所需檢附之工程標單、服務費用估價總表等文件參與投標,
製造競標之假象,致使屏東縣高樹鄉公所誤信上開廠商間確
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於94年
7 月13日開標時該工程最後由丙○○之壯財土木以130 萬
6000元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㈤ M○○(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因不具
投標資格,其為圖標○○○鄉○○村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
竟與戊○○集團共同基於以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松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松旺公司)及其負責人簡尚弘無意以「松旺公司」名義
參與投標,竟借用具投標資格之松旺公司名義及相關證件資
料參與投標,實際上係由M○○負責準備投標文件及投標等
事宜,並透過巳○○、辰○○、己○○與戊○○集團(實際
圍標成員詳如附表編號5 )代為爭取上開工程,即於94年8
月2 日前某日,以工程總價5%之代價請戊○○集團圍標,旋
由戊○○集團再基於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之犯意聯絡,邀同樣具有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之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天○○、H○○、N○○
、乙○○(永興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永興土木》之負責人
)陪標,製造競標之假象,致使屏東縣高樹鄉公所誤信上開
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
並於94年8 月2 日開標時,使該工程由M○○以松旺公司名
義以130 萬元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㈥ 天○○所經營之巨宙公司擬透過巳○○、辰○○、己○○與
戊○○等人所組成之戊○○集團(實際圍標成員詳如附表編
號6 )代為爭○○○鄉○○村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竟與戊
○○集團共同基於以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19日前某日以工程總價5%
之代價請戊○○集團圍標,旋由戊○○集團再邀同樣具有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
之庚○○(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灝明營造》之
負責人,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N○
○、乙○○、丑○○(金柱營造工程有公司《以下簡稱金柱
公司》之負責人)陪標,及邀同具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亥○○,亥
○○即借用易伸昌公司之證件,再製作易伸昌公司投標所需
檢附之工程標單、服務費用估價總表等文件參與投標,製造
競標之假象,致使屏東縣高樹鄉公所誤信上開廠商間確有競
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於94年8 月
19日開標時,使該工程由天○○之巨宙公司以125 萬3600元
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㈦ G○○所經營之慶和土木擬透過巳○○、辰○○、己○○與
戊○○等人所組成之戊○○集團(實際圍標成員詳如附表編
號7 )代為爭○○○鄉○○村道路改善工程,竟與戊○○集
團共同基於以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
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9 月5 日前某日,以工程總價5%之代
價請戊○○集團圍標,旋由戊○○集團再邀同樣具有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甲
○○參與投標,及邀同具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之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亥○○,亥○○即借
用易伸昌公司之證件,再製作易伸昌公司投標所需檢附之工
程標單、服務費用估價總表等文件參與投標,製造競標之假
象,致使屏東縣高樹鄉公所誤信上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
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於94年9 月5 日開標
時,使該工程由G○○之慶和土木以125 萬3600元之金額得
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㈧ M○○因不具投標資格,其為圖標○○○鄉○○村○○路往
龍頭溪道路工程,竟與戊○○集團共同基於以借牌投標、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松旺公
司及其負責人簡尚弘、勝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勝利公
司)及其負責人李欣龍(另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均無
意以「松旺公司」、「勝利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竟借用具
投標資格之松旺、勝利公司名義及公司相關證件資料參與投
標,實際上係由M○○負責準備投標文件及投標等事宜,並
透過巳○○、辰○○、F○○、己○○與戊○○等人所組成
之戊○○集團(實際圍標成員詳如附表編號8 )代為爭取上
開工程,即於94年5 月31日前某日以工程總價5%之代價請戊
○○集團圍標,旋由戊○○集團再邀同樣具有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甲○○以
協順土木陪標,致使屏東縣竹田鄉公所誤信上開廠商間確有
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於94年5
月31日開標時,使該工程由M○○以松旺公司名義以18萬元
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㈨ 寅○○(瑞明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瑞明土木》之負責人)
擬透過巳○○、辰○○、己○○與戊○○等人所組成之戊○
○集團(實際圍標成員詳如附表9 )代為爭○○○鄉○巷村
○○○村道路設置擋土牆工程,竟與戊○○集團共同基於以
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於
94年8 月2 日前某日,以工程款之5%為代價請戊○○集團圍
標,旋由戊○○集團再邀同樣具有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庚○○以灝明公司陪
標,及以邀同具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亥○○,亥○○即借用易伸昌
公司之證件,再製作易伸昌公司投標所需檢附之工程標單、
服務費用估價總表等文件參與投標,製造競標之假象,致使
竹田鄉公所誤信上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
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於94年8 月2 日開標時,使該工程由
寅○○之瑞明土木以25萬8000元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
㈩ 酉○○與允陽公司之負責人H○○,為圖標○○○鄉○○村
○○路闢建道路工程,使本採購案順利得標,竟基於與戊○
○集團以借牌投標、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
絡,由酉○○出面以「允陽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再由H○
○透過巳○○、辰○○、己○○與戊○○集團(實際圍標成
員詳如附表10)代為爭取上開工程,而於94年8 月2 日前某
日,以工程款5%為代價請戊○○集團圍標,旋由戊○○集團
再邀同樣具有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
絡且無投標真意之庚○○陪標,及邀同具借牌投標、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亥
○○,亥○○即借用易伸昌公司之證件,再製作易伸昌公司
投標所需檢附之工程標單、服務費用估價總表等文件參與投
標,共同製造競標之假象,致使屏東縣竹田鄉公所誤信上開
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
並於94年8 月2 日開標時,使該工程由酉○○、H○○以允
陽公司名義以19萬元之金額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辛○○(森榮企業社《以下簡稱森榮企業》之負責人)擬透
過戊○○集團(實際圍標成員詳如附表10)代為爭取茂林鄉
公所發包之茂林風景區救生台整修工程,竟與戊○○集團共
同基於以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
聯絡,於94年8 月9 日前某日,以7 萬元代價請戊○○集團
圍標,旋由戊○○集團邀同具借牌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概括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亥○○,亥○○
即借用易伸昌公司之證件,再製作易伸昌公司投標所需檢附
之工程標單、服務費用估價總表等文件參與投標,製造競標
之假象,致使茂林鄉公所誤信上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
,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於94年8 月9 日開標時
,使該工程由辛○○之森榮企業以110 萬之金額得標而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
J○○(大全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大全土木》之負責人)
擬透過戊○○集團(實際圍標成員詳如附表10)代為爭取茂
林鄉公所發包之茂林村基礎設施改善工程,竟與戊○○集團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4
年10月14日前某日,以6 、7 萬元之代價請戊○○集團圍標
,致使茂林鄉公所誤信J○○與其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
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於94年10月14日開標
時,使該工程由J○○之大全土木以136 萬之金額得標而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壬○○為使戊○○標得竹田鄉公所發包之「二崙村活動中心
前道路改善工程」、「南勢村道路及圍牆改善工程」,並順
利得標,竟基於與戊○○以借牌投標之犯意聯絡,於各工程
開標日(94年6 月14日、94年10月12日)前,共同借用以侯
智為股東之豐大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且
有下列
補強證據可佐證:
㈠ 共犯即同案被告B○○、地○○、I○○、許世宗、吳○辰
、張○寧、丁○○、巳○○、辰○○、癸○○、己○○、宇
○○、F○○、J○○、辛○○、E○○、壬○○、子○○
、乙○○、寅○○、甲○○、丑○○、酉○○、丙○○、亥
○○、G○○、H○○、天○○、N○○、未○○、M○○
、庚○○,及
證人李欣龍等人分別於調查局、偵查中、審理
中之供證。
㈡ 附表編號1 至12及事實欄二所示工程採購開決標紀錄、退
還
押標金資料。
㈢ 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廠商等事業單位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
㈣ 戊○○所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
察譯文、共犯即同案被告地○○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共犯即同案被告宇○○所使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共犯即同案被告B○○所
使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共犯即同案
被告許世宗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共犯即同案被告I○○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共犯即同案被告癸○○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綜上證據,足認被告上開
自白
,均核與事實相符,洵
堪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
三、
新舊法比較
㈠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
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
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
據法,本身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故於新法施行後,應逕
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
犯,有無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
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茲比較新舊
法如下:
1.現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現行刑法修正施
行後,行為人犯同一罪名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
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
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依舊法論以連續
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2.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新法修正施
行後,被告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5 項之妨害投標罪
,即須分論併罰,惟依修正前刑法,上開2 罪具有牽連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修正前之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3.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將
原本規定之銀元1 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即新臺幣3 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4.刑法第28條共同
正犯之規定,於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
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揆
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
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
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亦即在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
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查關於
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
共同正犯,排除
陰謀犯、
預備犯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
正犯之
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
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
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而本案被告之
犯行經適用修正前、
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應成立共同正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
告並未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
5.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並未較有利,故應整體
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予以論處。
㈡ 關於易科罰金部分,因與罪刑或刑罰加重減輕無涉,而屬刑
罰裁量權之行使,自
無庸列入上開整體比較之範圍,得分別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233
號判決、96年度臺非字第16號、第58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依被告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係以新臺幣3 百元、6 百元或9 百元折
算1 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被告等
人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及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相關規定。
四、論罪部分:
㈠ 按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
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但有發現足以影響採購公
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不予開標決標;另按投標廠商有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
等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
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第2 款、第50條第1 項第1 、7 款定有明文;另按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
1 項第1 至8 款所示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
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
第4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
』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是政府採購法除於
第87條第1 項就強制圍標、第4 項就合意圍標、第5 項就借
牌圍標行為分別加以處罰外,並於同條第3 項規定:「以詐
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
金」。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
陷於錯誤,而無法作出正
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
所
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6855號、第143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被告分別與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及事實欄二所示之人共同圍
標工程,其中附表編號2 、4 至10、11所示之工程中,共犯
即同案被告亥○○、M○○投標時有以借牌之方式參與投標
,均為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使上開高樹、竹田、
茂林等鄉公所因而誤認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工程於招標時,
參與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
功能,使被告與共犯間協議由特定廠商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故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5 項之妨害投標罪,而事實欄二部分則係同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㈡ 按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於100 年11月11日立法
院第7 屆第8 會期第9 次會議通過,總統府100 年11月30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100 年12月2 日
施行,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其中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70條第1 項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
第1 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
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
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
規定」,僅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原條文第1 項後段「不在此
限」4 字修改為「從其規定」,僅為法律名稱變更,其加重
要件及加重刑度均未變更,自無庸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
舊法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 條第1 項規定,先予敘明。本件被告為本件犯行時,
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有其
年籍資料在卷
可稽,而共犯吳○
辰、張○寧(均經
不受理判決確定,並移由本院少年法庭審
理)於本件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卷附之戶
籍謄本
可憑,被告與共犯所為上開之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 至
公訴檢察官雖認被告同時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
4 項之罪,然查: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所謂「使廠商
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
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
人借用其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最高
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附
表所示共犯即得標廠商外之陪標廠商,其等都是因收取搓圓
仔湯錢,而自願陪標或配合放棄投標,而自始均無參與投標
競爭之真意,其投標時(或配合放棄投標)雖不為價格之競
爭,然並非係因其他人之行為所致,自非本罪之客體,是以
,被告或共犯自然亦不會因此構成同條第4 項之罪,且既然
參與本案工程之投標廠商係自願配合圍標者,即無遭他人施
強暴、
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之可能,復檢察官亦未舉證被告
等人有對何特定廠商施暴或協議,而使原有投標之意之廠商
對何工程不為投標,或違反本意而投標(或放棄投標),或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
公訴意旨此部分指訴認被告等尚構成同
條第1 項或第4 項之罪,尚有未洽,惟此部分若成罪,與上
開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諭知,
附此敘明。
㈣ 被告分別就附表編號1 至12及事實欄二所示先後多次妨害投
標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政府採構法第
87條第3 項(事實欄二部分除外)、5 項(附表編號1 、3
、12部分除外)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㈤ 被告就上開妨害投標罪之實施,與附表所示各次參與之共犯
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 被告所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5 項之妨害投標犯行
之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
後段規定,從一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 項之罪規定論處。
五、科刑部分:
爰
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造文書等前
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
非佳,又其犯本案時正值中壯,不思以正途取財,竟為謀取
個人利益而與共犯即同案被告地○○等人共組集團,邀集廠
商F○○等人共同圍標,其所組成集團之規模及圍標之區域
範圍均大,其明知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
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卻企圖在形式上製造
符合法定投標廠商競爭之假象,所為實際上已導致前開標案
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
落實,有害於公益。又其相較於其餘集團成員、廠商而言,
朋分圍標利益最高,又負責主導本案全數工程,足見其在圍
標工程時犯罪主導性最高,惟被告遭查獲後始終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良好,及所主導之工程件數共為14件,並衡以本件
附表所示投標案之規模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
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
,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合於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3 款
減其
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5 、6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
、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7 條、第9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工程名稱│得標│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開標日期│圍標│犯罪行為人 │
│ │ │金額│ │ │ │費用│ │
├──┴────┴──┴────┴─────┴────┴──┴───────┤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圍標工程部分 │
├──┬────┬──┬────┬─────┬────┬──┬───────┤
│ 1 │長榮村振│41萬│奇異土木│協順土木 │94.06.09│工程│戊○○ │
│ │興路排水│元 │(子○○)│(甲○○) │ │總價│地○○ │
│ │改善工程│ │ │ │ │之5%│I○○ │
│ │ │ │ │ │ │ │吳○辰(少年)│
│ │ │ │ │ │ │ │許洺竣 │
│ │ │ │ │ │ │ │張○寧(少年)│
│ │ │ │ │ │ │ │丁○○ │
│ │ │ │ │ │ │ │巳○○ │
│ │ │ │ │ │ │ │辰○○ │
│ │ │ │ │ │ │ │癸○○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 │ │子○○ │
│ │ │ │ │ │ │ │甲○○ │
├──┼────┼──┼────┼─────┼────┼──┼───────┤
│ 2 │高樹鄉新│36萬│壯財土木│易伸昌營造│94.06.15│工程│戊○○ │
│ │南村農路│元 │(丙○○)│(亥○○) │ │總價│地○○ │
│ │工程 │ │ │慶和土木 │ │之5%│I○○ │
│ │ │ │ │(G○○) │ │ │吳○辰(少年)│
│ │ │ │ │ │ │ │張○寧(少年)│
│ │ │ │ │ │ │ │許洺竣 │
│ │ │ │ │ │ │ │丁○○ │
│ │ │ │ │ │ │ │巳○○ │
│ │ │ │ │ │ │ │辰○○ │
│ │ │ │ │ │ │ │癸○○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丙○○ │
│ │ │ │ │ │ │ │亥○○ │
│ │ │ │ │ │ │ │G○○ │
├──┼────┼──┼────┼─────┼────┼──┼───────┤
│ 3 │大埔村道│107 │允陽營造│協順土木 │94.06.23│工程│戊○○ │
│ │路及排水│萬元│(H○○)│(甲○○) │ │總價│地○○ │
│ │改善工程│ │ │巨宙營造 │ │之5%│I○○ │
│ │ │ │ │(天○○) │ │ │吳○辰(少年)│
│ │ │ │ │壯財土木 │ │ │許洺竣 │
│ │ │ │ │(丙○○) │ │ │張○寧(少年)│
│ │ │ │ │重和土木 │ │ │丁○○ │
│ │ │ │ │(N○○) │ │ │巳○○ │
│ │ │ │ │ │ │ │辰○○ │
│ │ │ │ │ │ │ │癸○○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
│ │ │ │ │ │ │ │甲○○ │
│ │ │ │ │ │ │ │天○○ │
│ │ │ │ │ │ │ │丙○○ │
│ │ │ │ │ │ │ │N○○ │
├──┼────┼──┼────┼─────┼────┼──┼───────┤
│ 4 │源泉村道│130 │壯財土木│易伸昌營造│94.07.13│5 萬│戊○○ │
│ │路及排水│萬 │(丙○○)│(亥○○) │ │4 仟│地○○ │
│ │改善工程│6000│ │正穎營造 │ │元 │I○○ │
│ │ │元 │ │(未○○) │ │ │吳○辰(少年)│
│ │ │ │ │允陽營造 │ │ │張○寧(少年)│
│ │ │ │ │ │ │ │許洺竣 │
│ │ │ │ │ │ │ │丁○○ │
│ │ │ │ │ │ │ │巳○○ │
│ │ │ │ │ │ │ │辰○○ │
│ │ │ │ │ │ │ │癸○○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 │ │丙○○ │
│ │ │ │ │ │ │ │亥○○ │
│ │ │ │ │ │ │ │未○○ │
│ │ │ │ │ │ │ │H○○ │
├──┼────┼──┼────┼─────┼────┼──┼───────┤
│ 5 │廣福村道│103 │松旺營造│巨宙營造 │94.08.02│工程│戊○○ │
│ │路及排水│萬元│(M○○)│(天○○) │ │總價│地○○ │
│ │改善工程│ │ │允陽營造 │ │之5%│I○○ │
│ │ │ │ │( H○○) │ │ │吳○辰(少年)│
│ │ │ │ │重和土木 │ │ │張○寧(少年)│
│ │ │ │ │(N○○) │ │ │許洺竣 │
│ │ │ │ │永興土木 │ │ │丁○○ │
│ │ │ │ │(乙○○) │ │ │巳○○ │
│ │ │ │ │ │ │ │辰○○ │
│ │ │ │ │ │ │ │癸○○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
│ │ │ │ │ │ │ │天○○ │
│ │ │ │ │ │ │ │H○○ │
│ │ │ │ │ │ │ │N○○ │
│ │ │ │ │ │ │ │乙○○ │
├──┼────┼──┼────┼─────┼────┼──┼───────┤
│ 6 │新豐村道│125 │巨宙營造│灝明營造 │94.08.19│工程│戊○○ │
│ │路及排水│萬36│(天○○)│(庚○○) │ │總價│地○○ │
│ │改善工程│00元│ │重和土木 │ │之5%│I○○ │
│ │ │ │ │(N○○) │ │ │吳○辰(少年)│
│ │ │ │ │永興土木 │ │ │張○寧(少年)│
│ │ │ │ │(乙○○) │ │ │許洺竣 │
│ │ │ │ │易伸昌營造│ │ │丁○○ │
│ │ │ │ │(亥○○) │ │ │巳○○ │
│ │ │ │ │金柱營造 │ │ │辰○○ │
│ │ │ │ │(丑○○) │ │ │癸○○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 │
│ │ │ │ │ │ │ │庚○○ │
│ │ │ │ │ │ │ │N○○ │
│ │ │ │ │ │ │ │乙○○ │
│ │ │ │ │ │ │ │亥○○ │
│ │ │ │ │ │ │ │丑○○ │
├──┼────┼──┼────┼─────┼────┼──┼───────┤
│ 7 │長榮村道│25萬│慶和土木│協順土木 │94.09.05│工程│戊○○ │
│ │路改善工│元 │(G○○)│(甲○○) │ │總價│地○○ │
│ │程 │ │ │易伸昌營造│ │之5%│I○○ │
│ │ │ │ │(亥○○) │ │ │吳○辰(少年)│
│ │ │ │ │ │ │ │張○寧(少年)│
│ │ │ │ │ │ │ │許洺竣 │
│ │ │ │ │ │ │ │丁○○ │
│ │ │ │ │ │ │ │巳○○ │
│ │ │ │ │ │ │ │辰○○ │
│ │ │ │ │ │ │ │癸○○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 │
│ │ │ │ │ │ │ │甲○○ │
│ │ │ │ │ │ │ │亥○○ │
├──┴────┼──┴────┴─────┴────┴──┴───────┤
│合計 │567萬9600元 │
├───────┴─────────────────────────────┤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圍標工程部分 │
├──┬────┬──┬────┬────┬─────┬──┬───────┤
│ 8 │美崙村龍│18萬│松旺營造│勝利營造│94.05.31 │工程│戊○○ │
│ │崗路往龍│元 │(M○○)│(李欣龍 │ │總價│地○○ │
│ │頭溪道路│ │ │、另為緩│ │之5%│I○○ │
│ │工程 │ │ │起訴處分│ │ │吳○辰(少年)│
│ │ │ │ │)、協順 │ │ │張○寧(少年)│
│ │ │ │ │土木(吳 │ │ │許洺竣 │
│ │ │ │ │武智) │ │ │丁○○ │
│ │ │ │ │ │ │ │宇○○ │
│ │ │ │ │ │ │ │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
│ │ │ │ │ │ │ │李欣龍 │
│ │ │ │ │ │ │ │甲○○ │
├──┼────┼──┼────┼────┼─────┼──┼───────┤
│ 9 │六巷村往│25萬│瑞明土木│灝明營造│94.08.02 │工程│戊○○ │
│ │大湖村道│8000│(寅○○)│(庚○○)│ │總價│地○○ │
│ │路設置擋│元 │ │易伸昌營│ │之5%│I○○ │
│ │土牆工程│ │ │造 │ │ │吳○辰(少年)│
│ │ │ │ │(亥○○)│ │ │張○寧(少年)│
│ │ │ │ │ │ │ │許洺竣 │
│ │ │ │ │ │ │ │丁○○ │
│ │ │ │ │ │ │ │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寅○○ │
│ │ │ │ │ │ │ │庚○○ │
│ │ │ │ │ │ │ │亥○○ │
├──┼────┼──┼────┼────┼─────┼──┼───────┤
│ 10 │竹南村竹│19萬│允陽營造│灝明營造│94.08.02 │工程│宙○○ │
│ │南路闢建│元 │(H○○ │(庚○○)│ │總價├───────┤
│ │道路 │ │、酉○○│易伸昌營│ │之5%│戊○○ │
│ │ │ │) │造 │ │ │地○○ │
│ │ │ │ │(亥○○)│ │ │I○○ │
│ │ │ │ │ │ │ │吳○辰(少年)│
│ │ │ │ │ │ │ │張○寧(少年)│
│ │ │ │ │ │ │ │許洺竣 │
│ │ │ │ │ │ │ │丁○○ │
│ │ │ │ │ │ │ │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文山 │
│ │ │ │ │ │ │ │酉○○ │
│ │ │ │ │ │ │ │庚○○ │
│ │ │ │ │ │ │ │亥○○ │
├──┴────┼──┴────┴────┴─────┴──┴───────┤
│合計 │62萬8000元 │
├──┬────┼──┬────┬────┬─────┬──┬───────┤
│11 │茂林風景│110 │森榮企業│易伸昌營│94.08.09 │7 萬│戊○○ │
│ │區救生台│萬元│社(林陽│造(陳泰│ │元 │B○○ │
│ │整修工程│ │賜) │山) │ │ │I○○ │
│ │ │ │ │ │ │ │吳○辰(少年)│
│ │ │ │ │ │ │ │張○寧(少年)│
│ │ │ │ │ │ │ │許洺竣 │
│ │ │ │ │ │ │ │E○○(已歿,│
│ │ │ │ │ │ │ │經本院另為不受│
│ │ │ │ │ │ │ │理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辛○○ │
│ │ │ │ │ │ │ │亥○○ │
│ │ │ │ │ │ │ │ │
├──┼────┼──┼────┼────┼─────┼──┼───────┤
│12 │茂林村基│136 │大全土木│ │94.10.14 │6 、│戊○○ │
│ │礎設施改│萬元│(J○○│ │ │7 萬│B○○ │
│ │善工程 │ │) │ │ │元 │I○○ │
│ │ │ │ │ │ │ │吳○辰(少年)│
│ │ │ │ │ │ │ │張○寧(少年)│
│ │ │ │ │ │ │ │許洺竣 │
│ │ │ │ │ │ │ │E○○(已歿,│
│ │ │ │ │ │ │ │經本院另為不受│
│ │ │ │ │ │ │ │理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246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