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師範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律師
被 告 潘月鳳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
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4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熊師範、潘月鳳均無罪。
理 由
壹、
公訴意旨略以:熊師範於民國96年4 月12日補選當選屏東縣
滿州鄉鄉長,潘月鳳則係滿州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均為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熊師範就滿州鄉公所發包各項工程之底價有核定權
,明知機關辦理招標時,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或其他足以
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詎熊師範、潘月鳳
竟共同基於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之
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之行
為:
一、熊師範於辦理「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工程招標前,
將其核定之工程底價告知潘月鳳,並告知潘月鳳該工程將內
定由祥聖土木包工業(下稱祥聖土木)負責人董英菊承作。
潘月鳳即於該工程開標日(97年10月14日)前某日,在屏東
縣滿州鄉公所建設課之辦公室內,告知董英菊填寫略低於底
價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7萬元,作為投標該工程之標價,
嗣董英菊果以67萬元得標該工程。
二、熊師範於「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
「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工程」開標
前某日,將其核定之該2 工程底價告知潘月鳳,並告知潘月
鳳該2 工程將內定由祥聖土木負責人董英菊承作。潘月鳳遂
於該工程開標日(97年10月28日)前某日,在屏東縣滿州鄉
公所建設課之辦公室內,先告知董英菊「九棚國小海棠颱風
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之底價為75萬元,並告知董英菊
該工程填寫略低於底價之72萬6000元作為投標金額;另接續
上開犯意,告知董英菊「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
旁災害復健工程」應填寫略低於底價之金額24萬元,作為投
標該工程之標價,嗣董英菊果分別以72萬6000元、24萬元得
標上開2件工程。
三、檢察官因此認熊師範、潘月鳳所為,均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
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嫌。
貳、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
不罰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
間接證據,
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
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
判例可資參照)。
參、關於「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熊師範、潘月鳳就該工程有洩漏國防以外機
密
犯行,
無非以下列
證據方法為據:
(一)
證人董英菊下列調詢、偵訊中之指證:
1、98年1 月13日調詢中所證:熊金郎於94年底開始分數次向我
借款共計620 萬元,其當選鄉長後無力償還,遂與我協議將
滿州鄉公所工程交給我施作,再「以洩露底價方式由我找廠
商借牌圍標」,得標後我以工程總價8 %回扣抵償債務,實
際上是變相收賄…而「熊師範擔任鄉長任內,指定由我承包
之鄉公所工程約20多件,總金額約2300萬元,從中收取8 %
回扣(扣抵債務)180 萬元」…熊金郎及熊師範父子會在工
程發包前問我是否有意承作,熊金郎是直接與我聯絡,熊師
範則透過潘月鳳問我,確認由我承包後,即由我找其他廠商
配合,且熊氏父子在開標前1 日都會告知我底價(熊金郎直
接
告訴我底價;「熊師範透過潘月鳳告訴我底價」,熊金郎
的底價較確定,「熊師範則大多會再降底價」《即潘月鳳告
訴我底價後,熊師範怕底價與決標價格太接近,會再降底價
以掩人耳目》),我即依該底價作為我的標價,而其他廠商
知道該工程已內定由我承包,即會配合將他們的標價提高,
以利我能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下稱證人董英菊
98年1 月13日調詢證述);
2、98年3 月9 日調詢中所證:附表39件工程確係我找恆翊營造
(郭𪼧銘)…琮淞土木(王秀鳳)、上立土木(林子玄)、
宏昱土木(朱寒梅)等12家營造廠商陪標…通常我會告知他
們那件工程已指定由我承包,而我標價大約若干,希望他們
配合,他們知道後,即會備妥投標文件資料及押標金,再把
標價提高投標,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0頁)、
我提出的錄音內容係於97年8 至10月間與熊金郎、熊師範、
潘月鳳等人談話時親自所錄,相關譯文及內容即係熊金郎,
熊師範父子內定將滿州鄉公發包之工程交給我施作,再以扣
款方式變相收受賄賂及洩漏工程底價等錄音等語(見調查卷
第11頁,下稱證人董英菊98年3 月9 日調詢證述);
3、98年5 月20日調詢中所證:附表39件工程係我以祥新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祥新營造)、祥聖土木及開禾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開禾工程)實際承包滿州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採購案。其
中以扣款方式行賄鄉長熊師範的工程件數約22件,工程總金
額約2475萬4000元,扣抵債務的行賄金額約為198 萬320 元
…總計熊氏父子任內收受賄賂之工程件數計39件(如附表所
示)(見調查卷第193 頁,下稱證人董英菊98年5 月20日調
詢證述)。
(二)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潘月鳳談話錄音光碟及
檢察事務官
勘驗譯文:「董英菊:就師範他那件,加都魯(音同)那
個,他要寫多少?他有沒有跟你說這件?他說多少?潘月
鳳:我再確定一下,讓我看看。董英菊:他有跟你說嗎?
潘月鳳:做決定。董英菊:你還要確認?不用厚,他有沒
有跟你說要寫多少?潘月鳳:嗯,叫你寫67。董英菊:67
喔」(見99偵4627卷第210頁反面)。
(三)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熊師範談話錄音光碟及檢察事務官
勘驗譯文:「董英菊:鄉長你好,你有空嗎?…我現在都
沒工作啦…只要讓我有工作,我可以這樣週轉而已啦…我
要有件可以做…。熊師範:對嘛,你們要考慮你們目前已
經做最多…。董英菊:我意思是你如果有件的時候,可以
安排我們一下…。熊師範:我要考慮整片的。我要考慮全
部那麼多包商,我都要考慮,我不可能顧你1 個…我顧你
,其他的包商要怎麼處理…。董英菊:長ㄟ,我坦白跟你
說,趕快讓我這些票能弄一弄趕快還人家…我是真的很難
轉,我才會來找你…。熊師範:因為我現在是說我要顧全
部…不是只顧你而已,現在沒那麼多包商,我沒辦法顧你
而已」(見99偵4627卷第197-200 頁,下稱董英菊與熊師
範之錄音譯文)。
(四)證人即滿州鄉公所前秘書余增春下列調詢中指證:
1、98年2 月17日調詢中所證:97年11月間「我聽董英菊表示」
熊金郎當選鄉長後無力償還借款,2 人遂協議將滿州鄉公所
發包之部分工程交給董英菊施作,再以洩露底價方式由董英
菊找廠商借牌圍標,得標後再以得標工程總價8%回扣來抵償
債務,而「熊師範當選鄉長後,仍繼續延襲前例」等語(見
調查卷第6 頁,下稱證人余增春98年2 月17日調詢證述)。
2、98年5 月21日於調詢中所證:我擔任滿州鄉公所秘書
期間,
大部分工程發包雖係由我主持開標,但工程經費預算來源及
項目分配等實質問題,都還是由熊金郎及熊師範父子決定,
底價也都由他們訂定,而滿州鄉公所工程招標規範、合約等
資料都是由建設課職員潘月鳳負責製作,標單也都是向她購
買,我並未介入…附表編號15、16號兩件工程發包案確係由
我訂立底價,當時是潘月鳳拿底價表請我核定底價,我有請
示代理鄉長林豐精,他要我核定就好,我就依預計金額酌減
一點來核定底價,並「將底價表交給潘月鳳密封」,故知道
該2 件工程底價者,應只有我及潘月鳳2 人等語(見調查卷
第199-200 頁,下稱證人余增春98年5 月21日調詢證述);
(五)證人盧世禎98年5 月6 日調詢中所證:「據董英菊告訴我
」,熊金郎及熊師範確實是因先前向董英菊借款共約620
萬元無力償還,才協議由其等在鄉長任內將鄉公所發包部
分工程,內定由董女施做,再以洩露底價方式由董女找廠
商借牌圍標及陪標,得標後再以得標工程總價8 %回扣來
抵償債務等語(見調查卷第140 頁)…前開董英菊與熊師
範之錄音內容,「對話當時我有在場」,董英菊開口向熊
師範要工程,但熊師範表示手上沒幾件,已經給董英菊最
多件了等語(見同上卷第142 頁)…據我所知熊師範上任
鄉長後,透過潘月鳳將工程底價告知董英菊,我記得董英
菊的錄音內容有錄到潘月鳳告知底價的情形等語(見同上
卷第143 頁)(下稱證人盧世禎98年5 月6 日調詢證述)
。
(六)「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開標紀錄、滿州鄉公所工
程採購底價表(見調查卷第291-292 頁)。
二、
訊據被告2 人均否認有洩漏上開工程底價之犯行,被告熊師
範辯稱:未透漏工程底價給潘月鳳、董英菊,亦未將工程內
定由董英菊承作等語;被告潘月鳳辯稱:被告熊師範並未告
知我工程底價,也未叫我告訴董英菊要填寫多少金額的標價
,董英菊跟我打聽底價,我所透漏的金額是根據公告預算金
額減低後,隨便猜測應付她的,我任職鄉公所建設課期間,
就會自己統整工程相關資料等語。
三、經查:
(一)檢察官雖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潘月鳳之對話錄音(被告潘
月鳳指示證人董英菊就本件工程之投標金額要「寫67」,
見99偵4627卷第210 頁反面,此為被告潘月鳳所不爭執)
,及證人董英菊
嗣後果以67萬元得標該工程,主張被告熊
師範將工程底價洩漏給被告潘月鳳,被告潘月鳳則告知證
人董英菊填寫低於底價之金額67萬元,認其2 人共同洩漏
國防以外之機密,惟被告潘月鳳所透露給證人董英菊之金
額,並非底價70萬元,而係低於底價之67萬元,則被告潘
月風實際上告知證人董英菊之事項,是否可被評價為「應
秘密之事項」,已非無疑。
(二)證人董英菊雖於98年1 月13日調詢中證稱:熊師範在開標
前1 日會告知我「底價」,是透過潘月鳳告知,潘月鳳告
訴我「底價」後,熊師範怕底價與決標價格太接近,會「
再降底價」掩人耳目,我即依潘月鳳告知的「底價」作為
標價,並告知其他陪標廠商將標價提高,讓我順利得標等
語(見調查卷第3 頁),惟:
1、本件工程底價為70萬元(非67萬元),有滿州鄉公所工程採
購底價表為憑(見調查卷第291 頁),而證人董英菊就該工
程之投標金額為67萬元(非底價70萬元),亦有該工程之開
標紀錄
可稽(見調查卷第292 頁),而證人董英菊之投標金
額(67萬元),核與其和被告潘月鳳對話譯文所示,被告潘
月鳳告知證人董英菊之金額相符,則證人董英菊所證「熊師
範透過潘月鳳告知底價」等語,已與事實不合。
2、若依證人董英菊所證,被告熊師範係為償還欠款,故洩漏工
程底價,以利其得標,再以工程款之8 %為回扣,抵償被告
熊師範積欠其款項,但被告熊師範為掩人耳目,故會再降底
價
等情,則,衡情,若證人董英菊得標之金額越高,被告熊
師範所能收取之回扣及扣抵欠款之數額就越高,依理,被告
熊師範應提高底價
猶恐不及,豈會自行再降底價,而減少其
所能收取之回扣?故證人董英菊此項證詞,已
難謂與常理無
違。
3、若連證人董英菊都知道被告熊師範於初定底價後,會再降低
底價以掩人耳目,避免證人董英菊得標金額過於接近底價,
則(依公訴人所主張之)共犯即被告潘月鳳,顯無理由不知
,但(依證人董英菊所述)被告潘月鳳竟於知悉底價為70萬
元後,自行降價而告訴證人董英菊底價為67萬元,豈非使證
人董英菊可能得標之價格,更接近被告熊師範降價後之底價
,而違反(證人董英菊
所稱)被告熊師範降低底價以掩人耳
目之目的?故證人董英菊之證詞,顯與事理不合。
4、依證人董英菊所證,其透過被告熊師範、潘月鳳洩漏底價而
標得滿州鄉公所之工程,已有20餘件,可見若被告熊師範果
為避免他人發現得標廠商得標金額過於接近底價,而懷疑其
洩漏底價,習於事後再降低底價之情事,此情節顯不利於證
人董英菊得標,而悖於證人董英菊向被告熊師範等人探知底
價及交付回扣之目的,若其間果長期、多次有此洩漏底價情
事,證人董英菊顯無理由未向被告熊師範抗議,並要求被告
熊師範應「確實」告知底價以利其得標,亦無理由一再容許
被告熊師範於「告知底價後」,又行「降低底價」,故證人
董英菊所證,即難遽信。
5、關於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月鳳告知證人董英菊工程底價後
,是否會再將底價降低
一節:
(1)證人董英菊於調詢中證稱:熊師範透過潘月鳳告訴我底價
後,會再將底價降低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然於本院
審理中先證稱:調詢所述均實在,筆錄有看過才簽名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98 頁反面),又改稱:(審判長問:熊
師範是否會再把底價降低?)「一般沒有」,熊師範定的
底價會比公告金額少更多,調查站所述是我表達有誤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99 頁),顯與前開調詢所述矛盾歧異,
且其審理中仍指證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月鳳告知投標金
額,並收取工程款8 %之回扣(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反面
),顯非刻意迴護被告2 人,亦難遽認其詞不可信,故其
前開調詢中不利於被告2 人之指證,即難遽信。
(2)依證人董英菊調詢中所證:熊師範透過潘月鳳告知底價後
,會再將底價降低,我以潘月鳳告知的底價為標價等語(
見調查卷第3 頁),則其投標金額,顯將高於被告熊師範
核定之底價,惟本件工程之底價為70萬元(有滿州鄉公所
工程採購底價表為憑,見調查卷第291 頁),證人董英菊
之投標金額則為67萬元(有該工程之開標紀錄可稽,見調
查卷第292 頁),亦即被告熊師範於被告潘月鳳告知證人
董英菊底價為67萬元後,並未再降低底價,可見證人董英
菊所證,被告熊師範經由被告潘月鳳洩漏底價後,會再將
底價降低,其以被告潘月鳳告知的底價為標價等語,
顯有
不實。
(3)證人董英菊雖於審理中改稱:熊師範不會再把底價降低,
我說的底價是指「預算金額」,不是指鄉長核定的金額,
調詢時我表達有誤,我絕對依熊師範給我的金額寫標價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99 頁),惟:
①本件工程的預算金額為71萬3000元,有採購底價表可稽(
見調查卷第291 頁),且該預算金額於工程招標時業已公
開,有屏東縣滿州鄉公所102 年10月18日滿鄉建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該工程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可
稽(本院卷一第159-160 頁),若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
月鳳告知證人董英菊「預算金額」,因該金額已事先公告
,顯非屬「秘密之事項」,則被告2 人所為,顯與刑法第
132 條第1 項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之
構成要件有別;
②證人董英菊既為投標廠商,衡情,自當於招標公告中得知
工程預算金額,其若行賄被告熊師範並探詢公告週知的「
預算金額」,不僅多此一舉,又無端增加成本,故其審理
中所證上情,即與常理不符;
③證人董英菊雖證稱,其依循熊師範告知的「底價」填寫標
價,而底價是指「預算金額」,並非鄉長核定金額等語。
然本件工程證人董英菊的得標金額為67萬元、公告預算金
額為71萬3000元,已如前述,若被告熊師範果有透露「預
算金額」予證人董英菊,證人董英菊亦按照上開金額填寫
標價,當無可能出價67萬元,故其所審理中所證上情,即
與其實際出價金額互相矛盾,顯有不實。
(三)證人董英菊固於調詢中證稱:藉由行賄被告熊師範探詢底
價、找其他廠商陪標(圍標)之方式,確保自己順利得標
工程等語。惟證人董英菊之所以刻意探知底價,顯係為在
與其他廠商競爭中,獲得較有利之地位,以圖得標獲利,
亦即其顯明知有其他廠商有競爭之意,而承攬本件工程有
利可圖。故,若其他廠商有配合證人董英菊圍標之情形,
衡情當不可能不求回報,但證人董英菊自調詢時起,
迄本
院審理中,均未曾陳明其係以何方式或對價使其他廠商配
合其圍標,則其所指,貿然相信被告潘月鳳所告知(或建
議)之投標金額(並非底價),甚或有低於公告預算金額
數萬元者(如「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
程」),即證人董英菊認為其於扣除擬給付被告熊師範之
(工程款8 %)回扣後仍有利可圖,已與常理不合,且:
1、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之恆翊營造負責人即證人郭𪼧銘於審理中
證稱:我是自己要投標該工程,於計算成本認為有利潤後,
才出價投標,沒有聽說有圍標情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
213 頁)、琮淞土木負責人即證人陳宗和(其妻王秀鳳為名
義負責人)證稱:該工程是我看公告的預算金額,評估損益
後自行出價投標,不知道有圍標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
7 頁)、宏昱土木負責人即證人陳登順(其妻朱寒梅爲名義
負責人)證稱:我們公司自己要投標,經計算過成本和利潤
,認為可以賺錢才出價,董英菊沒有叫我陪標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11 頁),上開3 名證人均證稱其等係各自評估損益
後才出價投標,且就該工程並無陪標情形一節,互核大致相
符,則證人董英菊所指,上開證人均係其找來的陪標廠商,
並指示其等填寫標價等語,難認有據。
2、若依證人董英菊所證,已自行覓得其他廠商陪標、並達成協
議使廠商配合填寫高於其標價之金額,應可順利得標(若證
人董英菊之出價高於底價,因其他廠商均填寫高於其出價之
標價,證人董英菊可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取得優
先減價權,並於減價後順利得標;若其出價低於底價,由於
其他廠商均填寫高於其標價之金額,證人董英菊當然會得標
),當無另外探悉底價之必要;且其既藉由圍標方式取得工
程,衡情,當無需額外支出行賄款項向被告2 人探詢底價,
平白增加成本、壓縮獲利的空間,惟其卻稱:熊師範洩漏底
價讓我得標後,我以工程款8 %作為行賄金額,直接從熊氏
父子積欠的借款中扣抵等語(見調查卷第2 、193 頁),顯
無端使自己對被告熊師範之借款債權額減少,而與常理不符
,故證人董英菊所為不利於被告2 人之指證,顯有可疑。
(四)本件工程之底價為70萬元,證人董英菊之投標金額為67萬
元等情,已如前述,若被告2 人果將工程底價70萬元透露
給證人董英菊,證人董英菊又可自行尋得陪標廠商,並約
定好廠商的陪標價格(均高於證人董英菊的標價),大可
填寫相當接近但略低於底價70萬元之金額(例如69萬元以
上,70萬元以下)作為標價,提高獲利空間(較實際出價
《67萬元》多賺2 至3 萬元),況證人董英菊證稱,另以
工程款之8 %作為行賄金額,並扣抵熊氏父子欠伊之借款
,且相當在意每件工程能多賺2 至3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00 頁),則以證人董英菊承攬公共工程多年、將本
求利之性格,殊難想像其於行賄被告熊師範、獲悉工程底
價(70萬)後,仍填寫與底價相差3 萬元之金額(67萬)
作為標價,故其所稱「相當在意每件工程是否多賺2 、3
萬元」等語,即與其投標本件工程僅出價67萬元等情矛盾
。
(五)檢察官雖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熊師範之錄音內容,主張被
告熊師範將工程內定給證人董英菊等情。惟:
1、被告熊師範否認與證人董英菊有上開談話內容,本院依檢方
之請求將本件送法務部調查局作聲紋
鑑定,經該局以採樣之
熊師範聲調比對分析,結果認兩者特徵相似率約67.8%,「
無法研判」與被告熊師範本人聲音是否相似(特徵相似率高
達70%者,即判定音質相似;若低於40%,即判定音質不相
同;若介於40%至70%,爲無法研判)等情,有該局102 年
8 月5 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報告書、語音分析
暨聲紋鑑定資料
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18-122 頁),故上開
錄音內容,與證人董英菊對話之一方是否即為被告熊師範,
已非無疑。
2、退步言之,縱然上開與證人董英菊對話之一方即為被告熊師
範,被告熊師範亦僅向證人董英菊表示「你們目前已經做最
多」、「我要考慮整片的,我要考慮全部那麼多包商,我都
要考慮,不可能顧你1 個,我顧你,其他的包商要怎麼處理
」、「我現在要顧全部…不是只顧你而已,現在沒那麼多包
商,我沒辦法顧你而已」等情(見99偵4627卷第197-200 頁
),無從證明其就本件「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有內
定由證人董英菊承作之情形,故上開對話內容仍無從為不利
於被告熊師範之認定。
3、依證人董英菊所述,被告熊師範係因欠其高達620 萬債款,
故以洩漏底價使其得標,再收取工款8 %回扣以扣抵欠款等
語,並未提及被告熊師範尚有積欠其他廠商款項,或亦以此
方式償還、扣抵對其他廠商之欠款,則衡情,被告熊師範既
無力、無意以自己之財產償還對證人董英菊之欠款,而係以
公共工程之回扣扣抵償還,自應以使證人董英菊儘量取得工
程,以利其收取回扣並償還欠款,但其卻一再未依證人董英
菊之請求,多給證人董英菊機會標得該鄉工程,甚至於證人
董英菊親自前往索求被告熊師範多給工程承攬時,不但未有
身為債務人之謙卑姿態或語氣,反而向證人董英菊強調:全
部那麼多廠商我都要考慮等語,而證人董英菊於對話中,亦
未曾以債權人身分或語氣,對被告熊師範催討欠款,或以給
予承攬工程扣抵欠款為由,要求透漏底價,則該錄音譯文所
示證人董英菊與被告熊師範之對話內容,
適足顯證人董英菊
之證述與常情不合,難以採信。
(六)證人余增春雖於98年5 月21日調詢中證稱:附表編號15、
16號兩件工程,是我依預計金額酌減後來核定底價,並「
將底價表交給潘月鳳密封」,知道底價者只有我及潘月鳳
等語(見調查卷第199-200 頁),惟其證詞僅能證明被告
潘月鳳知悉附表編號15、16工程之底價,無從證明被告潘
月鳳知悉本件「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之底價;且
證人余增春於本院審理中亦稱:我不確定潘月鳳是否知道
每件工程的底價,熊師範上任鄉長後,我就沒有參與底價
的核定,不清楚潘月鳳是否會參與底價密封過程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203-204 頁),自難以其前開調詢中證詞,認
被告潘月鳳知悉本件「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之底
價。
(七)證人余增春、盧世禎雖於調詢中均指證:有聽董英菊表示
,熊師範將鄉公所發包之部分工程交給董英菊施作,再以
洩露底價方式由董英菊找廠商借牌圍標,得標後再以得標
工程總價8%回扣來抵償債務等語,惟其2 人所證均係聽聞
自證人董英菊,屬
傳聞證據,且其等指證內容,亦難認與
本件「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板工程」有直接關聯,自難為
被告2 人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犯行之依據。
(八)
綜上所述,證人董英菊之指證,有上開矛盾反覆及與卷證
、事理不合之處,自有可疑,無從認定被告2 人有該次洩
漏國防以外機密犯行,而證人董英菊與被告2 人之錄音譯
文,亦無從補強其有瑕疵之指證,且檢察官又未提出證據
方法證明被告熊師範有洩漏底價給被告潘月鳳,或被告潘
月鳳知悉該工程之底價,或被告潘月鳳透漏給證人董英菊
之金額,屬於「秘密之事項」,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該次犯行,自應爲
渠等有利之認定。
肆、關於「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熊師範、潘月鳳就該工程有洩漏國防以外機
密犯行,無非以下列證據方法為據:
(一)證人董英菊前開98年1 月13日、98年3 月9 日、98年5 月
20日之調詢證述。
(二)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潘月鳳談話錄音光碟及檢察事務官
勘驗譯文:「董英菊:國小廁所那個都問好了?潘月鳳:
國小?董英菊:嘿啊…70幾啊,73那裡。潘月鳳:726 。
董英菊:多少? 潘月鳳:72萬6 。董英菊:72萬6 啊,那
個師範說叫我寫72萬6 ,底價多少?
原本是多少?潘月鳳
:他算說他喬出來2 萬多元啊。董英菊:嗯。潘月鳳:原
本75的樣子。他算喬出2 萬多元或是多少,嘿啊。董英菊
:所以叫我寫72萬6 。潘月鳳:對」(見99偵4627卷第20
9 頁反面、第210 頁)、「潘月鳳:他那個,九棚(音同
)蓋廁所說要給你做…九棚國小。董英菊:九棚國小,那
個。潘月鳳:70幾萬。董英菊:九棚蓋廁所那個啊?潘月
鳳:對。董英菊:那個師範說要給我做。潘月鳳:對」(
見同上頁)。
(三)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熊師範之前開錄音譯文。
(四)證人余增春98年2 月17日及98年5月21日調詢證述。
(五)證人盧世禎98年5月6日調詢證述。
(六)「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開標紀錄
、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工程及財務(勞務)採購底價表(見
調查卷第293-294 頁)。
二、訊據被告2 人均否認有洩漏上開工程底價之犯行,被告熊師
範辯稱:未透漏工程底價給潘月鳳、董英菊,亦未將工程內
定由董英菊承作等語;被告潘月鳳辯稱:被告熊師範並未告
知我工程底價,也未叫我告訴董英菊要填寫多少金額的標價
,董英菊跟我打聽底價,我所透漏的金額是根據公告預算金
額減低後,隨便猜測應付她的,我任職鄉公所建設課期間,
就會自己統整工程相關資料等語。
三、檢察官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潘月鳳之對話錄音(被告潘月鳳
指示證人董英菊就本件工程投標金額寫「72萬6000元」,並
稱被告熊師範將底價定為75萬元),認被告2 人共同洩漏國
防以外之機密(即工程底價),而被告潘月鳳透漏給證人董
英菊的金額(即75萬元),客觀上確為本件工程之底價(有
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工程及財務《勞務》採購底價表可憑,見
調查卷第293 頁,且爲被告潘月鳳所不爭執),惟查:
(一)本件「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之底
價為75萬元,證人董英菊之投標及得標金額爲72萬6000元
等情,有該工程開標紀錄、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工程及財務
(勞務)採購底價表(見調查卷第293-294 頁)可憑。參
與投標該工程之恆翊營造、琮淞土木(宏昱土木雖亦參與
投標,但欠缺證件,經審查結果不合格),其投標金額(
各為74萬8000元、73萬元)均在底價以內(有開標紀錄可
憑),參以證人即恆翊營造負責人郭𪼧銘於審理中證稱:
先瞭解材料價錢,計算成本認為有利潤後才出價投標,估
計獲利成數會在工程款10%之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
213 )、證人即琮淞土木負責人陳宗和證稱:看公告的預
算金額,評估損益認為會賺錢後才出價投標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07 頁),可見投標廠商就本件工程,於估價後一
致認為若填寫低於75萬元之金額,均有獲利之空間(證人
郭𪼧銘更證稱,獲利在工程款10%以內),則被告潘月鳳
所辯:因為在滿州鄉公所建設課任職多年,有處理工程採
購事務、統整工程資料之經歷,根據公告預算金額減低後
隨便猜測底價,再告訴證人董英菊等語,非無可信。
(二)證人董英菊雖於調詢、偵訊中一再證稱:熊師範透過潘月
鳳將底價透漏給我,我以工程款8 %為賄款,用此扣抵熊
師範先前積欠的借款(共620 萬元),我再另外找陪標廠
商圍標,廠商知道即會配合將標價提高(他們的「標價都
會比底價高一些」),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卷第3
、193 頁、99偵4627卷第84頁),惟:
1、證人董英菊固於100 年2 月16日偵訊中證稱:廠商知道即會
配合將標價提高,他們的標價都會比底價高一些等語(見99
偵4627卷第84頁),惟參與投標本件「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
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之廠商即恆翊營造、琮淞土木,投
標金額各為74萬8000元、73萬元,均在底價75萬元以內(並
非略高於底價),有該工程之開標紀錄可憑(見調查卷第29
3-294 頁),則證人董英菊上開「廠商都會配合將標價寫的
比底價高」之證詞,即與開標紀錄不符,顯然不實。
2、關於其他廠商之陪標方式,證人董英菊於98年1 月13日調詢
時稱:其他廠商知道工程內定給我承作,就會「配合將標價
提高」,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於同年3
月9 日調詢時亦稱:前次調詢所述實在,其他廠商知道工程
內定給我後,即會依慣例「備妥相關投標文件及押標金」,
「再把標價提高」,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卷第10頁)
,均表明其他廠商以「抬高投標金額」之陪標方式,確保其
得標,惟證人董英菊於同年5 月20日調詢時改稱:其他廠商
配合的方式,例如自動把標價提高,或投標證件不合,或未
附押標金,或開標未到場喪失議價權等方式,讓我順利得標
等語(見調查卷第194 頁),顯表明除「抬高投標金額」外
,尚有其他多種陪標方式,其所證顯與前2 次調詢證詞不符
(況其於該次調詢時,經調查官詢問「妳於98年1 月13日、
3 月9 日在本站所作筆錄內容是否屬實」時,回答「屬實」
等語《見調查卷第189 頁》,顯然對自己的調詢筆錄記載不
爭執),而有可疑;且若如證人董英菊所證,參與本件工程
投標的廠商均係其找來配合的廠商,且廠商之投標金額均係
依其指示(見本院卷一第198 頁反面),衡情,應相當清楚
該等廠商之陪標情形(例如配合提高多少金額的標價,或刻
意欠缺投標文件),且若該工程開標時,符合投標資格之廠
商不滿3 家,即有可能因投標廠商不足而流標,且證人董英
菊既然刻意找宏昱土木陪標,而導致流標,顯然有違其圍標
之目的,自無可能不預先溝通或確認陪標廠商之投標行為,
惟其對於參與競標該工程之宏昱土木,經審查結果不合格的
原因,卻稱:不知道,宏昱土木是陪標,不會細心去寫標價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反面)(非稱宏昱土木係刻意欠
缺投標文件),即與常情不符。
3、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之證人即恆翊營造負責人郭𪼧銘於審理中
證稱:我是自己要投標該工程,於計算成本認為有利潤後,
才出價投標,沒有聽說有圍標情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2-
213 頁)、證人即琮淞土木負責人陳宗和證稱:該工程是我
看公告預算金額,評估損益後自行出價投標,不知道有圍標
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7 頁)、證人即宏昱土木負責人
陳登順證稱:董英菊並未叫我陪標該工程,我當時一次投標
數個工程,因疏忽誤將本件工程的標單、估價單錯放到其他
工程的投標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0-211 頁),上開3
名證人就本件工程並無陪標情形一節,互核大致相符,則證
人董英菊所指,上開證人均係其找來的陪標廠商,並依其指
示填寫標價等語,難認有據。
4、若依證人董英菊所指,自行覓得廠商陪標、並達成協議使廠
商配合填寫高於其標價之金額,確保自己順利得標等語,衡
情,當無需再支出行賄款項並向被告2 人探詢底價,無端增
加成本、減少獲利,然其卻仍向被告2 人詢問底價,並於得
標後將工程款8 %作為行賄金額,扣抵熊氏父子積欠的借款
,顯平白使自己對被告熊師範之借款債權額減少,而與常理
不符,故其所證向被告2 人探詢底價之經過,顯有可疑。
5、證人董英菊雖一再指證其以工程款8 %為賄款,用此扣抵被
告熊氏父子先前積欠的借款共620 萬元等語,並稱:工程款
都是鄉公所開支票到我帳戶,把全部工程款給我,我會自己
計算8 %金額從借款中扣抵,被告2 人會來跟我對帳,但我
沒有對帳的資料等語(見99偵4627卷第159 頁)。證人董英
菊若果爲熊氏父子之債權人,衡情,當就借貸金額、債務人
之償還情形(即收受回扣總額)瞭若指掌,惟:(1)關於
借款之總額,證人董英菊於調詢中證稱共計620 萬元等語,
然僅提出其中514 萬元之支票證明(見調查卷第435 頁),
故就借貸金額是否確爲620 萬元,已非無疑;(2)對於熊
氏父子收受之回扣總額,證人董英菊於98年1 月13日調詢中
稱:回扣總金額共278 萬元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於同
年3 月9 日調詢中改稱:變相收賄共304 萬3680元來扣抵債
務等語(見調查卷第11頁),
復於同年5 月20日調詢中稱:
扣款收賄金額共328 萬1760元等語(見調查卷第193 頁),
前後供述不一,亦難遽信,且證人董英菊始終未提供相關借
款資料
以實其說,故其所證,向被告2 人行賄以探詢本件工
程底價、並以該工程款8 %為賄款扣抵欠款等情,難認有據
,無從為不利於被告2 人之認定。
(三)關於「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月鳳透漏底價給證人董英菊
後,是否會再降低底價」一節:
1、證人董英菊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所證,先後互相矛盾歧異等
情,前已述及,且本件工程底價爲75萬元,證人董英菊之投
標金額爲72萬6000元,顯在底價以內,且被告潘月鳳所告知
證人董英菊之金額,雖為「75萬元」(與鄉長核定之底價相
同),然被告潘月鳳透漏上開金額後,本件工程之底價並未
因此降低,故證人董英菊所證「熊師範經由潘月鳳洩漏底價
後,『會再將底價降低』」等語,即與開標紀錄及工程採購
底價表不符,顯有不實;
2、證人董英菊雖於審理中改稱:我說的底價是指「預算金額」
,不是指鄉長核定的金額等語,惟本件工程的預算金額爲80
萬元,且該預算金額於工程招標時業已公開,有滿州鄉公所
前開函覆資料可憑(本院卷一第159 、164 頁),證人董英
菊為投標廠商,自已於招標公告得知預算金額,無需行賄並
探詢公告週知的「預算金額」而增加成本,故其審理中所證
,亦與常理不符,無從採信。
(四)證人董英菊雖證稱:我於97年8 至10月間,開始將我與被
告2 人間透露底價、收受賄賂之對話錄音…跟熊金郎他們
翻臉的時候就開始錄音,因為當時他們不給我工程做,錢
也不還我等語(見99偵4627卷第46、220 頁)。然公訴意
旨所指(即依證人董英菊所證),被告2 人洩漏本案3 件
工程底價之時間,均在97年10月間,而證人董英菊所以錄
下其與被告2 人之對話,係因「他們不給我工程做」,然
證人董英菊及公訴人又均主張,證人董英菊所錄下之對話
,即為被告熊師範同意將該等工程給證人董英菊承攬後,
與被告潘月鳳關於洩漏底價之對話,衡情,證人董英菊既
已與被告潘月鳳相約見面,當已知係(因被告熊師範已同
意由證人董英菊承攬)為探知該工程底價,自無「他們不
給我工程做」可言,故證人董英菊所指其錄音之原因,與
實際錄音之緣由與內容,顯然予盾。
(五)本件工程底價為75萬元,證人董英菊之投標金額為72萬
6000元等情,已如前述,被告潘月鳳雖告知證人董英菊要
填寫72萬6000元,然證人董英菊既可自行尋得陪標廠商,
並約定好廠商的陪標價格(均高於證人董英菊的標價),
藉此取得工程,且其於上開工程招標期間,已與熊氏父子
有嫌隙,且不再信任被告熊師範(見本院卷一第201 頁)
,則其大大可填寫相當接近但略低於底價75萬元之金額作
為標價,提高獲利空間(較實際出價《72萬6000元》多賺
2 萬多元),況證人董英菊證稱,另以工程款之8 %作為
行賄金額,並扣抵熊氏父子欠伊之借款,且相當在意每件
工程能多賺2 至3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則
以證人董英將本求利之性格,殊難想像其於行賄被告熊師
範後,仍相信被告潘月鳳告知的金額,填寫與底價相差24
000 元之金額(72萬6000)作為標價,故其所稱「相當在
意每件工程是否多賺2 、3 萬元」等語,即與其投標本件
工程僅出價72萬6000元等情矛盾。
(六)
起訴書雖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熊師範前揭錄音內容爲證據
方法,主張被告熊師範將該工程內定給證人董英菊,惟:
1、法務部調查局聲紋鑑定結果,認與證人董英菊對話之一方,
「無法研判」與被告熊師範本人聲音是否相似,已如前述;
2、縱使與證人董英菊對話之一方即爲被告熊師範,因被告熊師
範僅表示「你們目前已經做最多」、「我要考慮全部那麼多
包商,不可能顧你1 個」等情(見99偵4627卷第197-200 頁
),難認與本件「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
程」有直接關聯,亦難逕認被告熊師範有將上開工程內定給
證人董英菊承作;
3、證人董英菊既一再證稱,係因被告熊師範欠其620 萬元未還
,故以洩漏底價之對價(工程款8 %)扣抵欠款,而被告熊
師範前後所取得之回扣(即得扣抵之欠款)僅有300 餘萬元
(或200 多萬元),則被告熊師範於證人董英菊向其索討工
程施作時,至少尚積欠證人董英菊約300 多萬元未還,衡情
,於遭債權索討之情形下,被告熊師範應恐主動提供工程予
證人董英菊以扣抵欠款猶不及,顯不可能一再於證人董英菊
懇求之情形下,仍設詞拒絕;而證人董英菊既對被告熊師範
具有數百萬元債權,而其要求不過係以被告熊師範所收回扣
抵償欠款(尚非要求被告熊師範直接、立即清償欠款),其
不但於對話中未曾積極要求被告熊師範償還,甚或一再以懇
求之語氣要求承攬工程;更遑論證人董英菊自調詢迄審理中
,均未曾具體證明或說明被告熊師範對其欠款之原因與數額
,則其所稱,因被告熊師範對其欠款數百萬元,故以洩漏底
價之方式索取回扣並抵償欠款等語,顯有可疑;則若被告熊
師範並未對其有高額欠款,而無償債之義務,甚或證人董英
菊亦未證稱其有交付賄賂與被告熊師範之舉,則被告熊師範
既無利可圖,衡情,當無理由平白干犯罪責而洩漏底價予證
人董英菊,故證人董英菊所述,顯有可疑。
4、綜上,證人董英菊與被告熊師範前揭錄音內容,無從為不利
於被告熊師範之認定。
(七)證人余增春98年5 月21日調詢中雖證稱:附表編號15、16
號兩件工程,是我依預計金額酌減後來核定底價,並「將
底價表交給潘月鳳密封」,知道底價者只有我及潘月鳳等
語(見調查卷第199-200 頁),惟此僅能證明被告潘月鳳
知悉附表編號15、16工程之底價,無從證明被告潘月鳳知
悉本件「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底
價,且證人余增春於本院審理中亦稱:不確定潘月鳳是否
知道每件工程的底價,不清楚潘月鳳是否參與底價密封過
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3-204 頁),自難以其前開證詞
認定被告潘月鳳知悉本件「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
環境改善工程」之底價。
(八)證人余增春、盧世禎雖均於調詢中指證,曾聽董英菊表示
熊師範將工程內定由其承作,再洩露底價由其找廠商圍標
,並以工程總價8%回扣來抵債等語,惟其2 人所證均係聽
聞自證人董英菊,屬傳聞證據,且其等指證內容,亦難認
與本件「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有
關,自難為被告2 人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犯行之依據。
(九)綜上所述,證人董英菊之指證,有上開矛盾反覆及與卷證
、事理不合之處,顯有可疑,而其與被告2 人之錄音譯文
,亦無從補強其有瑕疵之證詞,且檢察官又未提出證據方
法證明被告熊師範有洩漏底價給被告潘月鳳,或被告潘月
鳳知悉底價,或被告潘月鳳透漏給證人董英菊之金額屬於
「秘密之事項」,自難僅憑被告潘月鳳透漏之金額,恰與
本件工程底價相同,即推認被告2 人有該次犯行,故此部
分亦應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伍、關於「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工程」
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熊師範、潘月鳳就該工程有洩漏國防以外機
密犯行,無非以下列證據方法為據:
(一)證人董英菊前開98年1 月13日、98年3 月9 日、98年5 月
20日之調詢證述。
(二)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潘月鳳談話錄音光碟及檢察事務官
勘驗譯文:「董英菊:還有另外附件?潘月鳳:帶人的?
董英菊:1 個180 的,他也叫我幫他寫,24萬,20幾萬,
標了。潘月鳳:寫24。董英菊:他寫24喔。…潘月鳳:這
等於都沒殺。董英菊:喔,他那個,那個都沒殺,寫24。
潘月鳳:沒什麼殺啦,這他也,這2 件都沒殺,都上面的
錢都沒殺。…董英菊:等一下我就寫了,我就照這樣下去
寫就可以了。潘月鳳:對,你寫這樣。董英菊:我寫這樣
下去標了。潘月鳳:好啊」(見99偵4627卷第209 頁反面
、第210 頁)。
(三)證人董英菊提出與被告熊師範之前開錄音譯文。
(四)證人余增春98年2 月17日及98年5 月21日調詢證述。
(五)證人盧世禎98年5 月6 日調詢證述。
(六)「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工程」開
標紀錄、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工程及財務(勞務)採購底價
表(見調查卷第295-296 頁)。
二、訊據被告2 人均否認有洩漏上開工程底價之犯行,被告熊師
範辯稱:未透漏工程底價給潘月鳳、董英菊,亦未將工程內
定由董英菊承作等語;被告潘月鳳辯稱:被告熊師範並未告
知我工程底價,也未叫我告訴董英菊要填寫多少金額的標價
,董英菊跟我打聽底價,我所透漏的金額是根據公告預算金
額減低後,隨便猜測應付她的,我任職鄉公所建設課期間,
就會自己統整工程相關資料等語。
三、經查:
(一)檢察官雖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潘月鳳之對話錄音(被告潘
月鳳指示證人董英菊就本件工程之投標金額要「寫24」,
見99偵4627卷第209 頁反面,此為被告潘月鳳所不爭執)
,及證人董英菊嗣後果以24萬元得標該工程等情,主張被
告熊師範將工程底價洩漏給被告潘月鳳,被告潘月鳳則告
知證人董英菊填寫低於底價之金額24萬元,認其2 人共同
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惟被告潘月鳳所透露給證人董英菊
之金額,並非底價25萬元,而係低於底價之24萬元,則該
金額是否屬於「秘密之事項」,已非無疑。
(二)證人董英菊雖於98年1 月13日調詢中證稱:熊師範在開標
前1 日會告知我「底價」,是透過潘月鳳告知,潘月鳳告
訴我「底價」後,熊師範怕底價與決標價格太接近,會「
再降底價」掩人耳目,我即依潘月鳳告知的「底價」作為
標價,並告知其他陪標廠商將標價提高,讓我順利得標等
語(見調查卷第3 頁),惟:
1、本件工程底價為25萬元,有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工程及財務(
勞務)採購底價表(見調查卷第295 頁),而證人董英菊就
該工程之投標金額為24萬元,亦有該工程之開標紀錄可稽(
見調查卷第296 頁),可見證人董英菊實際投標金額與底價
不同,故其所證「熊師範透過潘月鳳告知『底價』,我以潘
月鳳告知的底價為標價」等情,顯與採購底價表及開標紀錄
之內容不符,即難遽信。
2、關於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月鳳告知證人董英菊工程底價後
,是否會再將底價降低一節:
(1)證人董英菊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所證,先後互相矛盾歧異
等情,前已述及,且依證人董英菊調詢中所證:熊師範透
過潘月鳳告知底價後,會再將底價降低,我以潘月鳳告知
的底價為標價等語(見調查卷第3 頁),其投標金額應高
於被告熊師範核定之底價,惟本件工程底價爲25萬元,證
人董英菊之投標金額爲24萬元,顯在底價以內,可見證人
董英菊所證,被告熊師範經由被告潘月鳳洩漏底價後,會
再將底價降低,其以被告潘月鳳告知的底價為標價等語不
實。
(2)證人董英菊雖於審理中改稱:熊師範不會再把底價降低,
我說的底價是指「預算金額」,不是指鄉長核定的金額,
調詢時表達有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9 頁),惟:
①本件工程的預算金額為25萬8000元,有採購底價表可稽(
見調查卷第295 頁),且該預算金額於工程招標時業已公
開,有滿州鄉公所前揭函覆資料可憑(本院卷一第159 、
168 頁),若被告熊師範透過被告潘月鳳告知證人董英菊
「預算金額」,因該金額已事先公告,顯非「秘密之事項
」,則被告2 人所為,即與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漏國防
以外機密罪之構成要件有別;
②證人董英菊既為投標廠商,衡情,應可在招標公告中得知
工程預算金額,無需行賄被告熊師範探詢公告週知的「預
算金額」,平白增加成本,故其審理中所證,顯與常理不
符,無可採信。
(三)證人董英菊雖一再指證經由行賄被告熊師範探詢底價、找
其他廠商陪標(圍標)之方式,確保自己順利得標工程等
語。惟證人董英菊之所以探知底價,顯係為在與其他廠商
競爭中,獲得較有利之地位,以圖得標獲利,亦即其顯明
知有其他廠商有競爭之意,而承攬本件工程有利可圖。故
,若其他廠商有配合證人董英菊圍標之情形,衡情當不可
能不求回報,但證人董英菊未曾指明係以何方式或對價使
其他廠商配合其圍標,則其所指,貿然相信被告潘月鳳所
告知(或建議)之投標金額(並非底價),即於扣除擬給
付被告熊師範之(工程款8 %)回扣後仍有利可圖,已與
常理不合,且:
1、證人即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之廠商(上立土木、恆翊營造、宏
昱土木)負責人林子玄、郭𪼧銘、陳登順於審理中均證稱:
是自己評估損益後,決定要投標本件「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
海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工程」,並未聽說有圍標情事,董
英菊並未指示要配合投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7--213頁)
,則證人董英菊所證,上開證人均係其找來的陪標廠商,並
指示其等填寫標價等語,難認有據。
2、若依證人董英菊所證,已覓得廠商陪標、並達成協議使廠商
配合填寫高於其標價之金額,確保自己順利得標等語,當無
需再支出行賄款項探詢底價,否則將增加成本支出並減少獲
利,然其卻向被告2 人詢問底價,並於得標後將工程款8 %
作為行賄金額,用以扣抵熊氏父子積欠的借款,平白使自己
的借款債權額減少,而與常理不符,故其所證探詢底價之情
節,顯有可疑。
(四)
起訴書雖以證人董英菊與被告熊師範前揭錄音內容爲證據
方法,主張被告熊師範將本件工程內定給證人董英菊,惟
經聲紋鑑定結果,無法研判與證人董英菊對話之一方,即
為被告熊師範本人之聲音,前已述及;且縱使該方爲被告
熊師範,因被告熊師範僅表示「你們目前已經做最多」、
「我要考慮全部那麼多包商,不可能顧你1 個」等情(見
99偵4627卷第197-200 頁),難認與本件「卡玫基颱風港
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工程」有關,自難推認被
告熊師範有將上開工程內定給證人董英菊承作;況證人董
英菊既一再證稱,係因被告熊師範欠其620 萬元未還,故
以洩漏底價之對價(工程款8 %)扣抵欠款,而被告熊師
範前後所取得之回扣(即得扣抵之欠款)僅有300 餘萬元
(或200 多萬元),則被告熊師範於證人董英菊向其索討
工程施作時,至少尚積欠證人百萬元未還,衡情,於遭催
討欠款之情形下,被告熊師範應恐主動提供工程以扣抵欠
款,顯不可能一再於證人董英菊懇求之下仍拒絕;而證人
董英菊既對被告熊師範具有數百萬元之債權,而其僅要求
被告熊師範以所收回扣抵償欠款,非要求其直接、立即清
償欠款,但證人董英菊於對話中未曾積極索款,甚或一再
懇求提供工程,故證人董英菊與被告熊師範前揭錄音內容
,
無從為不利於被告熊師範之認定。
(五)證人余增春98年5 月21日調詢中雖證稱:附表編號15、16
號工程,是我核定底價後「將底價表交給潘月鳳密封」,
知道底價者只有我及潘月鳳等語(見調查卷第199-200 頁
),惟此僅能證明被告潘月鳳知悉附表編號15、16工程之
底價,無從證明被告潘月鳳知悉本件「卡玫基颱風港口村
東海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工程」底價,且證人余增春於
本院審理中亦稱:不確定潘月鳳是否知道每件工程的底價
,不清楚潘月鳳是否參與底價密封過程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203-204 頁),自難以其前開證詞認定被告潘月鳳知悉
本件工程之底價。
(六)證人余增春、盧世禎雖均於調詢中指證,曾聽董英菊表示
熊師範將工程內定由其承作,再洩露底價由其找廠商圍標
,並以工程總價8%回扣來抵債等語,惟其2 人所證均係聽
聞自證人董英菊,屬傳聞證據,且其等指證內容,亦難認
與本件「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工
程」有關,自難為被告2 人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犯行之依據
。
(七)綜上所述,證人董英菊之指證,有上開矛盾反覆及與卷證
、事理不合之處,顯有可疑,而其與被告2 人之錄音譯文
,亦無從補強其有瑕疵之證詞,且檢察官又未提出證據方
法證明被告熊師範有洩漏底價給被告潘月鳳,或被告潘月
鳳知悉底價,或被告潘月鳳透漏給證人董英菊之金額屬於
「秘密之事項」,自難認被告2 人有該次犯行,故此部分
亦應為有利於被告2 人之認定。
陸、綜上,被告2 人被訴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均不能證明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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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名 稱 │決標日期 │得標廠商│底 價 │得標價 │核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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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里德村保安宮旁蓄水池│95年5 月18日│祥新公司│47萬元 │465000元 │熊金郎 │
│ │新建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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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鄉○○○○道清淤│95年8 月9 日│祥新公司│203500元│203000元 │熊金郎 │
│ │疏濬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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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滿州鄉多功能活動中心│95年8 月23日│祥新公司│0000000 │0000000 元│熊金郎 │
│ │旁護坡及美化工程 │ │ │元 │ │ │
│ │ │ │ │ │ │ │
├─┼──────────┼──────┼────┼────┼─────┼──────┤
│4 │佳樂水台車步道整修工│95年8 月24日│祥新公司│18萬元 │179000元 │熊金郎 │
│ │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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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滿州村老佛道路改善工│95年9 月14日│祥新公司│917200元│91萬元 │熊金郎 │
│ │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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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響林村福田道路AC改善│95年9 月26日│祥新公司│917000元│913000元 │熊金郎 │
│ │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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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永靖村天元殿後擋土牆│95年10月20日│祥新公司│322000元│減價後 │熊金郎 │
│ │改善工程 │ │ │ │318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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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滿州村下老佛RC道路修│95年11月14日│祥新公司│37萬元 │37萬元 │熊金郎 │
│ │復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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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港口村興海路段擋土牆│95年11月15日│祥新公司│23萬元 │減價後 │熊金郎 │
│ │興建工程 │ │ │ │22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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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長樂村文化聚會所工程│95年9 月29日│祥新公司│379 萬元│0000000 元│余增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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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鄉○○路往寶安宮│95年12月20日│祥新公司│272000元│27萬元 │熊金郎 │
│ │方向道路災修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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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長樂村分水嶺往高士聯│96年1 月23日│祥新公司│47萬元 │465000元 │熊金郎 │
│ │絡道路修復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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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里德村山頂路路面改善│96年1 月23日│祥新公司│376000元│369000元 │熊金郎 │
│ │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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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港口村興海路洪福隆宅│96年2 月1 日│祥新公司│47萬元 │467000元 │熊金郎 │
│ │後擋土牆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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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永靖村大岐道路改善工│96年2 月7 日│祥新公司│94萬元 │928000元 │余增春(林豐│
│ │程 │ │ │ │ │精代理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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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下滿州舊公路賴陽華宅│96年4 月9 日│祥新公司│103 萬元│101 萬元 │余增春(同上│
│ │前道路及護牆等3 項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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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港口村環境改善工程 │96年4 月11日│祥新公司│468000元│459000元 │余增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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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度滿州鄉災害緊急│96年5 月1 日│祥新公司│166 萬元│0000000 元│熊師範 │
│ │搶修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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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滿州鄉96年度防汛土石│96年5 月22日│祥新公司│79萬元 │783000元 │熊師範 │
│ │流防災重機械待命緊急│ │ │ │ │ │
│ │作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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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滿州村老佛橋下游護岸│96年6 月12日│祥新公司│102 萬元│962000元 │熊師範 │
│ │災修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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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滿州鄉滿州村活動中心│96年7 月25日│祥新公司│283000元│269000元 │熊師範 │
│ │整修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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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永靖村大崎食水路及排│96年8 月21日│祥新公司│375000元│365000元 │熊師範 │
│ │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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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里德村山頂部落基礎環│96年11月6 日│祥新公司│267 萬元│0000000 元│熊師範 │
│ │境改善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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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長樂村簡易自來水改善│96年11月7 日│開禾公司│485 萬元│458 萬元 │熊師範 │
│ │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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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港口吊橋整修工程 │97年1 月18日│祥新公司│25萬元 │227000元 │熊師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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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永靖村環境改善工程 │97年1 月30日│祥新公司│605000元│575000元 │熊師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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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港口社區改善工程 │97年4 月15日│祥聖土木│62萬元 │61萬元 │熊師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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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長樂村道路改善工程 │97年4 月15日│祥聖土木│615000元│596000元 │熊師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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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永靖村環境改善工程 │96年4 月24日│祥聖土木│768000元│753000元 │熊師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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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永靖村大草埔旁農田灌│96年5 月6 日│祥聖土木│42萬元 │396000元 │熊師範 │
│ │溉渠改善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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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港口村茶山社區改善工│97年5 月16日│祥聖土木│57萬元 │547000元 │熊師範 │
│ │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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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永靖村舊公路旁港口溪│97年6 月27日│祥聖土木│272 萬元│268 萬元 │熊師範 │
│ │護岸災修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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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老佛野溪整治工程 │97年7 月2 日│祥聖土木│130 萬元│126 萬元 │熊師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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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九棚村大草埔社區供水│97年9 月23日│祥聖土木│198 萬元│0000000 元│熊師範 │
│ │改善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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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版│97年10月14日│祥聖土木│70萬元元│67萬元 │熊師範 │
│ │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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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97年10月28日│祥聖土木│75萬元 │726000元 │熊師範 │
│ │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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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97年10月28日│祥聖土木│25萬元 │24萬元 │熊師範 │
│ │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 │ │ │ │ │
│ │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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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港仔村環境改善工程 │97年11月4 日│祥聖土木│345 萬元│337 萬元 │熊師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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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鄉○○道路改善工│97年11月28日│祥聖土木│275 萬元│0000000 元│熊師範 │
│ │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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