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漢聰綠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漢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漢聰綠化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
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