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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7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漢聰綠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漢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漢聰綠化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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