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煙潭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9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
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
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件)。
二、查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煙潭,
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陳德時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
參加投標,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煙潭自
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惟李煙潭部分業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並應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科
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爰
審酌被告欣建興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尚無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
表在卷
可佐;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錄本件論罪
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
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
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