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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25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煙潭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9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件)。 二、查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煙潭,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陳德時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 參加投標,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李煙潭自 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惟李煙潭部分業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應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欣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科 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欣建興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尚無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佐;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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