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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鄧凱帆 被   告 國龍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被告洪偉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該案告訴 人即原告鄧凱帆撤回告訴,由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 諸首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國龍運輸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 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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