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鄧凱帆
被 告 國龍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金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被告洪偉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該案
告訴
人即原告鄧凱帆
撤回告訴,由本院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
揆
諸首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國龍運輸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
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