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隆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100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
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林隆昌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
起訴書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
之以出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於審判外調解
成立,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聲請狀及
和解
書各1 紙存卷
可考,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第
284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