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恩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2 年度偵字第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
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內關
於「如附表一」之記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 至9 」;
暨證
據欄應增列「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各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檢索資料、萬國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各1 份」為證據、關於「吳圓圓出具之
鑑定證明
書」之記載更正為「吳圓圓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關於「黃
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之記載補充為「黃文通出具之LV鑑
定證明書」,另增列「本院函文及黃文通回傳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為證據外,餘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其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本
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自民國101 年6 月15
日起至101 年10月8 日晚上8 時40分許
為警查獲止,數個在
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
法益之行為,因各舉
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
乃將之
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
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
而應評價認為
包括一罪之
接續犯(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106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檢察官認應論以
集合
犯,尚有未恰,併此敘明。另
按連續、接續或
繼續犯之行為
過程中,遇有刑罰之
法律變更時,其一部行為涉及舊法,一
部行為涉及新法者,仍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
處斷,是本件
被告前述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犯行,固有一部行為涉
及舊法,然仍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即現行商標法處斷(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意旨
參照),
附此敘明。
再被告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多數商標權人之法
益,係以一販賣行為而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種
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三、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
益,在夜市擺攤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
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
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實不足取,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
且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又
其犯罪時間不長,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亦非鉅,犯罪
情節尚屬輕微,暨考量其
犯罪動機、手段、危害程度、
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者,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
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
,有上開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
報告在卷
可證,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
宣告沒收之。
四、至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地,另販
賣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
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等語。惟查,如附表編號9
所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Hello kitty (凱蒂貓)
」商標,其註冊公告日期為101 年11月16日,專用
期間自
101 年11月16日起至111 年11月15日止,有如附表編號9 所
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
在卷可按
,是被告於101 年6 月15日起至101 年10月8 日晚上8 時40
分許為警查獲止,在上址陳列、販賣如附表編號9 所示商品
之行為,自無侵害如附表編號9 所示商標之行為可言,顯無
法以上開罪名相繩,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
諭知,惟因檢察
官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
科刑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犯行具有集合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 │商標註冊證│專用期限 │仿冒商品 │數量│
│號│ │ │號數 │(民國) │ │ │
│ │ │ │ │ │ │ │
├─┼─────┼─────────┼─────┼──────┼─────┼──┤
│1 │日商三麗鷗│HELLO KITTY │00000000 │99年6 月16日│貼紙 │6件 │
│ │股份有限公│(凱蒂貓) │ │~109 年6 月│ │ │
│ │司 │ │ │15日 │ │ │
│ │ │ ├─────┼──────┤ │ │
│ │ │ │00000000 │100 年9 月1 │ │ │
│ │ │ │ │日~110 年8 │ │ │
│ │ │ │ │月31日 │ │ │
├─┼─────┼─────────┼─────┼──────┼─────┼──┤
│2 │同上 │同上 │00000000 │100 年9 月1 │手機殼 │76個│
│ │ │ │ │日~110 年8 │ │ │
│ │ │ │ │月31日 │ │ │
│ │ │ ├─────┼──────┤ │ │
│ │ │ │00000000 │99年6 月16日│ │ │
│ │ │ │ │~109 年6 月│ │ │
│ │ │ │ │15日 │ │ │
│ │ │ ├─────┼──────┤ │ │
│ │ │ │00000000 │96年4 月1 日│ │ │
│ │ │ │ │~106 年3 月│ │ │
│ │ │ │ │31日 │ │ │
├─┼─────┼─────────┼─────┼──────┼─────┼──┤
│3 │同上 │MY MELODY │00000000 │99年6 月16日│手機殼 │12個│
│ │ │(美樂蒂) │ │~109 年6 月│ │ │
│ │ │ │ │15日 │ │ │
├─┼─────┼─────────┼─────┼──────┼─────┼──┤
│4 │同上 │Little Twin Stars │00000000 │99年6 月16日│手機殼 │2個 │
│ │ │(雙子星) │ │~109 年6 月│ │ │
│ │ │ │ │15日 │ │ │
├─┼─────┼─────────┼─────┼──────┼─────┼──┤
│5 │同上 │KUROMI │00000000 │98年4 月16日│手機殼 │2個 │
│ │ │(庫洛米) │ │~108 年4 月│ │ │
│ │ │ │ │15日 │ │ │
├─┼─────┼─────────┼─────┼──────┼─────┼──┤
│6 │日商森克斯│Rilakkuma │00000000 │100 年12月16│手機殼 │11個│
│ │股份有限公│(拉拉熊) │ │日~110 年12│ │ │
│ │司 │ │ │月15日 │ │ │
├─┼─────┼─────────┼─────┼──────┼─────┼──┤
│7 │瑞士商香奈│CHANEL │00000000 │97年4 月1 日│飾品 │29件│
│ │兒股份有限│(香奈兒) │ │~107 年3 月│ │ │
│ │公司 │ │ │31日 │ │ │
├─┼─────┼─────────┼─────┼──────┼─────┼──┤
│8 │法商路易威│LV │00000000 │94年5 月16日│飾品 │2件 │
│ │登馬爾悌耶│ │ │~104 年5 月│ │ │
│ │公司 │ │ │15日 │ │ │
├─┼─────┼─────────┼─────┼──────┼─────┼──┤
│9 │日商三麗鷗│Hello kitty │00000000 │101 年11月16│飾品 │5件 │
│ │股份有限公│(凱蒂貓) │ │日~111 年11│ │ │
│ │司 │ │ │月15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