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9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因認被告陳錫如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等語。 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應告訴論,同法第100 條本文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本 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於103 年7 月18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附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