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9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因認被告陳錫如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等語。
二、
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應
告訴乃論,同法第100
條本文定有明文。再按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
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本
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於103 年7 月18日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聲請狀1 份附
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6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