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10769 號、101 年度偵字第288 號、101 年度偵字第5019
號、101 年度偵字第7132號、102 年度偵字第40號),被告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肆罪,各處
有期徒刑陸月及各
併科罰金
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算壹日,罰金部分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部
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係竣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竣暉公司)之負責人,
戊○○係弘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弘宮公司)之負責人,庚○
○係尚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尚品公司)之負責人,丙○
○係和銘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和銘公司)之負責人,甲○○係
衛柏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衛柏公司) 負責工程投標業務之人
(名義負責人為其前妻己○○) ,並另為禾增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禾增公司) 之負責人。
渠等均為政府採購法
所稱之廠
商、代表人或從業人員。乙○○則係聯絡廠商參與投標案之
人。
二、乙○○知悉上開6 家廠商均有意投標施作公路總局第三區養
護工程處自民國100 年1 月起陸續決標之道路標誌、標線整
修工程,竟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及基於
犯意聯
絡,於同年1 月間起,先後至設在屏東縣○○鄉○○街○○○
巷○○號之竣暉公司,高雄市○○區○○路○ 巷○○號之弘宮公
司、高雄市○○區○○路○○○ 號七樓之尚品公司、屏東縣○
○鄉○○街○○○ 號之和銘公司、高雄市○○區○○○○街
○○○ 號之衛柏公司、高雄市○○區○○○路○○○ 號7 樓之禾
增公司、屏東縣屏東市○○○路○○○ 號1 樓富庠公司等地,
向丁○○、戊○○、庚○○、丙○○、甲○○等表示公路總
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標案競標激烈,得標價格壓得很低,為
迴避競標機制,
乃合組一「開小標團體」(即有意投標廠商
寫出如得標願提供予其他陪標廠商之金額,至少為標案工程
款1 成,金額高者得標),以開標前協議、決標後分贓不法
利潤即俗稱「搓圓仔湯」方式,共同使協議預定之廠商得標
,其餘廠商依乙○○安排之較高標價( 約較預定得標廠商標
價高5%至10%),陪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如有意外介入之團
體外廠商,則開放團體內廠商與之競標比價,先將標案留下
後,該團體內得標之廠商再將標案交由原「開小標」中決議
得標之廠商施作,或與之共同施作。丁○○等廠商及其代表
人、從業人員明知此舉係在圍標工程,仍共同基於上開犯意
聯絡,同意該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渠等先後共14次,分別
由附表所示之廠商及行為人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達成預定得
標及
嗣後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而由未經實際價格競爭之預
定廠商得標施作,朋分不法利潤(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2:
行為人部分未列被告乙○○,然於「開小標情形及決標情形
」欄已明確記載被告乙○○共同
犯行,故應係漏載,應予更
正)。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
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上列被告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而均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
卷內之
人證、
物證、
書證等
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
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
,依法均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
訊據被告乙○○就前揭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185、187 頁背面),與同案被告丁○○、戊○○、庚○○
、丙○○、甲○○等人(均已另行審結)於偵查中以
證人身
份
具結之證述情節互核相符(見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偵字第7132號卷【下稱偵卷】第66-71 頁、本院卷第100
頁背面、102 頁背面、107 、109 頁背面、145 頁背面、
148 頁背面),並有如附表所示14項工程之決標公告、交通
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工程開標簽到簿、照片2 張、
峻輝公司、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
增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本院卷第53-66 頁)在卷
可
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無違,
堪以採信。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
洵堪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三、
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以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為其成立要件。是以
行為人
祇須基於影響決標價格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
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
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使該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者,即已構成本罪;且有
上揭犯罪行為,即屬
既遂,並不以
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
縱
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仍不影響
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6035號、101 年
度臺上字第5984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合意圍標型態不一,
並非均以交付搓圓仔湯金額為協議要件,是縱使行為人、配
合廠商未取得協議交付之搓圓仔湯金額,仍不影響其犯罪之
成立。是被告等人既已透過開小標或事前協議方式分工,而
使集團內廠商就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不為價格之競爭,
揆諸前
揭說明,其等妨害投標之犯行即應屬既遂。
四、論罪
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1-14所示之犯行,均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㈡、就附表編號1-14所示之各次行為,被告乙○○與如附表所示
之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
正犯
。而渠等各次妨害投標
行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
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乙○○於本案中從事居
中協調、說服投標廠商之行為,實居於主要犯罪支配者之地
位,本案各該廠商之所以參與圍標犯行,雖尚非出於被告乙
○○之強暴、
脅迫,然仍因顧慮被告乙○○而加以配合。被
告乙○○不思以正當方式謀生,竟為圖一己之私,規劃本案
多達14次之妨害投標犯行,以從中收取利益,甚至於集團外
廠商得標時,仍要求該得標廠商將工程交給集團內廠商施作
,形同將本案所涉公共工程標案視為其囊中物而恣意私相授
受,其所為對公共利益危害實非輕微;惟事後坦承犯行,
犯
後態度尚屬良好,
暨被告乙○○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
智識程度、已對如附表所示14項公共工程之招標公平
性造成實際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
科之罰金,及各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務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原條
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其內容可知,主
要係針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時,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本
件本院所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
,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本均需定應執行刑,是並無
新舊
法比較問題,逕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
法),即為已足,是就被告前揭
宣告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
分,定其應執行刑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務
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對本案其他
共同被告施加壓力之
情節、手段,雖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然其以一人之力
竟能使多達6 家廠商配合妨害投標,若宣告
緩刑,將不足以
回復受損害之法秩序並產生預防再犯之效果,故本院認不宜
宣告緩刑,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
3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一)A組:1.竣暉公司
2.丁○○(代表人)
(二)B組:1.弘宮公司
2.戊○○(代表人)
(三)C組:1.尚品公司
2.庚○○(代表人)
(四)D組:1.和銘公司
2.丙○○(代表人)
(五)E組:1.衛柏公司
2.甲○○(負責投標業務之從業人員)
(六)F組:1.禾增公司
2.甲○○(代表人)
(七)G組:乙○○(聯絡廠商參與投標案之人)
┌──┬─────┬────┬──────────┬─────┬───────┬──────┐
│編號│行為人 │開小標時│開小標情形及決標情形│正式投標時│工程名稱 │得標廠商 │
│ │ │間、地點│ │間 │ │ │
├──┼─────┼────┼──────────┼─────┼───────┼──────┤
│ 1 │A(竣暉公司│100.1.18│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1.18 │甲仙工務段100 │B (弘宮公司│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預約性轄內│、戊○○)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1 月18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省道交通設施整│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修工程 │ │
│ │C(尚品公司├────○○○區○○路○○號得月│ │ │ │
│ │、庚○○)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D(和銘公司│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丙○○)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乙○○) │ │標方式,嗣至同年1 月│ │ │ │
│ │ │ │18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其餘廠商陪標以│ │ │ │
│ │ │ │避免流標,雖有外部廠│ │ │ │
│ │ │ │商即共同被告陳享吉以│ │ │ │
│ │ │ │富庠公司名義意外介入│ │ │ │
│ │ │ │投標,仍由弘宮公司以│ │ │ │
│ │ │ │435 萬得標。得標後曾│ │ │ │
│ │ │ │雲章提供得標工程款之│ │ │ │
│ │ │ │約1 成予乙○○,由林│ │ │ │
│ │ │ │榮輝獨得其中6 成,其│ │ │ │
│ │ │ │餘由乙○○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2 │A(竣暉公司│100.3.3 │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3 (│高雄工務段100 │A(竣暉公司、│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預約省道交│丁○○)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3 日開標前│富庠公司、│通安全設施(標│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億統公司投│誌)整修工程 │ │
│ │C(尚品公司├────○○○區○○路○○號得月│標未得標)│ │ │
│ │、庚○○)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D(和銘公司│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丙○○)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E(衛柏公司│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甲○○) │ │3日9時30分許正式開標│ │ │ │
│ │G(乙○○) │ │時,分別以約定方式陪│ │ │ │
│ │ │ │標以避免流標。惟因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乃均與之│ │ │ │
│ │ │ │競標,最終由竣暉公司│ │ │ │
│ │ │ │以698 萬7500元得標,│ │ │ │
│ │ │ │並與弘宮公司共同完成│ │ │ │
│ │ │ │該工程。得標後提供得│ │ │ │
│ │ │ │標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 │ │ │
│ │ │ │榮輝,由乙○○獨得其│ │ │ │
│ │ │ │中6 成,其餘均分予參│ │ │ │
│ │ │ │與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3 │A(竣暉公司│100.3.15│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5 │楓港段100 年度│◎富庠公司 │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省道預約交通安│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5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全設施標誌整修│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工程 │ │
│ │D(和銘公司│ ○○○區○○路○○號得月│ │ │ │
│ │、丙○○) │ │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E(衛柏公司├────┤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甲○○) │得月樓餐│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乙○○) │廳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15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惟因│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竣│ │ │ │
│ │ │ │皇營造名義意外介入投│ │ │ │
│ │ │ │標,乃均與之競標,最│ │ │ │
│ │ │ │終仍由富庠公司以709 │ │ │ │
│ │ │ │萬元得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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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竣暉公司│100.3.15│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5 │楓港段100 年度│◎富庠公司 │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縣道預約交通安│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5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全設施標誌整修│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工程 │ │
│ │D(和銘公司├────○○○區○○路○○號得月│ │ │ │
│ │、丙○○)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E(衛柏公司│廳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甲○○)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乙○○)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15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惟因│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竣│ │ │ │
│ │ │ │皇營造名義意外介入投│ │ │ │
│ │ │ │標,乃均與之競標,最│ │ │ │
│ │ │ │終仍由富庠公司以529 │ │ │ │
│ │ │ │萬元得標,而未使開標│ │ │ │
│ │ │ │生不正確之結果。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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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竣暉公司│100.3.18│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8 │潮州工務段轄內│A(竣暉公司、│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100 年度預約省│丁○○)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8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道交通安全設施│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標誌)整修工│ │
│ │D(和銘公司├────○○○區○○路○○號得月│ │程 │ │
│ │、丙○○)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G(乙○○) │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18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其餘廠商分別以│ │ │ │
│ │ │ │刻意作出比竣暉標價為│ │ │ │
│ │ │ │高之標價、未附切結書│ │ │ │
│ │ │ │等方式陪標以避免流標│ │ │ │
│ │ │ │,雖有外部廠商即共同│ │ │ │
│ │ │ │被告陳享吉以竣皇公司│ │ │ │
│ │ │ │名義意外介入投標,仍│ │ │ │
│ │ │ │由竣暉公司以676 萬元│ │ │ │
│ │ │ │得標。得標後提供得標│ │ │ │
│ │ │ │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榮│ │ │ │
│ │ │ │輝,由乙○○獨得其中│ │ │ │
│ │ │ │6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 │ │ │
│ │ │ │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6 │A(竣暉公司│100.3.18│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8 │潮州工務段轄內│A(竣暉公司、│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100 年度預約縣│丁○○)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8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道交通安全設施│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標誌)整修工│ │
│ │D(和銘公司├────○○○區○○路○○號得月│ │程 │ │
│ │、丙○○)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G(乙○○) │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18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仍由竣暉│ │ │ │
│ │ │ │公司以788 萬9000元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乙○○│ │ │ │
│ │ │ │,由乙○○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7 │A(竣暉公司│100.3.29│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29 │關山工務段100 │E(衛柏公司、│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 │年度省道預約經│甲○○) │
│ │C(尚品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29日開標前│ │常性交通設施標│ │
│ │、庚○○)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 │誌整修工程 │ │
│ │E(衛柏公司├────○○○區○○路○○號得月│ │ │ │
│ │、甲○○)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F(禾增公司│廳 │衛柏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甲○○)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乙○○)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29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而由衛柏公司以 │ │ │ │
│ │ │ │760 萬6000元得標。得│ │ │ │
│ │ │ │標後提供得標工程款之│ │ │ │
│ │ │ │約1 成予乙○○,由林│ │ │ │
│ │ │ │榮輝獨得其中6 成,其│ │ │ │
│ │ │ │餘均分予參與圍標之前│ │ │ │
│ │ │ │開廠商。 │ │ │ │
├──┼─────┼────┼──────────┼─────┼───────┼──────┤
│ 8 │A(竣暉公司│100.4.8 │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8 (│關山工務段100 │A(竣暉公司、│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代養縣道預│丁○○)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4 月8 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約經常性交通設│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施標誌整修工程│ │
│ │D(和銘公司├────○○○區○○路○○號得月│ │ │ │
│ │、丙○○)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E(衛柏公司│廳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甲○○)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乙○○) │ │標方式,嗣至同年4 月│ │ │ │
│ │ │ │8日9時30分許正式開標│ │ │ │
│ │ │ │時,其餘廠商分別以未│ │ │ │
│ │ │ │到場、缺附切結書等方│ │ │ │
│ │ │ │式陪標以避免流標,雖│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 │ │ │
│ │ │ │意外介入投標,仍由竣│ │ │ │
│ │ │ │暉公司以277 萬3000元│ │ │ │
│ │ │ │元得標。得標後提供得│ │ │ │
│ │ │ │標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 │ │ │
│ │ │ │榮輝,由乙○○獨得其│ │ │ │
│ │ │ │中6 成,其餘均分予參│ │ │ │
│ │ │ │與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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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B(弘宮公司│100.4.13│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13 │台26線27K+000~│D(和銘公司、│
│ │、戊○○)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000 間公路服務│丙○○) │
│ │D(和銘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4 月13日開標前│峻皇公司投│品質提升工程(│ │
│ │、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交通設施部分)│ │
│ │E(衛柏公司├────○○○區○○路○○號得月│ │ │ │
│ │、甲○○)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G(乙○○) │廳 │和銘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4 月│ │ │ │
│ │ │ │13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竣皇營造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而由和銘│ │ │ │
│ │ │ │公司以1379萬9000元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乙○○│ │ │ │
│ │ │ │,由乙○○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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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A(竣暉公司│100.4.28│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28 │100 年度高雄段│A(竣暉公司、│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代養縣道各類標│丁○○)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4 月28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誌桿檢修及標誌│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建檔工程整修工│ │
│ │G(乙○○) ├────○○○區○○路○○號得月│ │程 │ │
│ │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 │廳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4 月│ │ │ │
│ │ │ │28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仍由竣暉│ │ │ │
│ │ │ │公司以280 萬元得標。│ │ │ │
│ │ │ │得標後提供得標工程款│ │ │ │
│ │ │ │之約1 成予乙○○,由│ │ │ │
│ │ │ │乙○○獨得其中6 成,│ │ │ │
│ │ │ │其餘均分予參與圍標之│ │ │ │
│ │ │ │前開廠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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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A(竣暉公司│100.6.14│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6.14 │代辦增設大鵬灣│A(竣暉公司、│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國家風景區觀光│丁○○)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6 月14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指示牌整修工程│ │
│ │、戊○○)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 │ │
│ │G(乙○○) │得月樓餐○○○區○○路○○號得月│ │ │ │
│ │ │廳 │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 │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6 月│ │ │ │
│ │ │ │14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仍由竣暉│ │ │ │
│ │ │ │公司以100 萬9000元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乙○○│ │ │ │
│ │ │ │,由乙○○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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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A(竣暉公司│100.7.21│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7.21 │高雄工務段100 │◎棋信公司 │
│ │、丁○○)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省道預約第│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7 月21日開標前│棋信公司投│1 期安全交通設│ │
│ │、戊○○)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且得標)│施(標誌)整修│ │
│ │D(和銘公司├────○○○區○○路○○號得月│ │工程 │ │
│ │、丙○○)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E(衛柏公司│廳 │和銘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甲○○)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乙○○) │ │標方式,嗣至同年7 月│ │ │ │
│ │ │ │21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惟因│ │ │ │
│ │ │ │有外部廠商棋信公司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乃均與之│ │ │ │
│ │ │ │競標,最終仍由棋信公│ │ │ │
│ │ │ │司得標。乙○○乃與棋│ │ │ │
│ │ │ │信公司協調,由和銘公│ │ │ │
│ │ │ │司擔任代工下包。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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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B(弘宮公司│100.7.26│乙○○通知參與圍標廠│100.7.26 │甲仙工務段100 │F(禾增公司、│
│ │、戊○○)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預約性交通│甲○○) │
│ │F(禾增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7 月26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安全設施維護工│ │
│ │、甲○○)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程 │ │
│ │G(乙○○) ├────○○○區○○路○○號得月│ │ │ │
│ │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 │廳 │禾增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7 月│ │ │ │
│ │ │ │26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原亦│ │ │ │
│ │ │ │約定和銘公司丙○○陪│ │ │ │
│ │ │ │標,惟和銘公司屆時未│ │ │ │
│ │ │ │參與)而由禾增公司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乙○○│ │ │ │
│ │ │ │,由乙○○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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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A(竣暉公司│100.9.2 │於100 年8 月31日,在│100.9.2 (│100 年度甲仙工│B(弘宮公司、│
│ │、丁○○) │開標前一│高雄市○○區○○路32│另有: │務段轄內災害路│戊○○)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號得月樓餐廳開小標,│富庠公司投│段交通安全設施│ │
│ │、戊○○) │ │協議由弘宮公司得標,│標未得標)│新設工程 │ │
│ │E(衛柏公司├────┤並由乙○○主導,共同│ │ │ │
│ │、甲○○) │得月樓餐│協議陪標方式,嗣至同│ │ │ │
│ │G(乙○○) │廳 │年9 月2 日9 時30分許│ │ │ │
│ │ │ │正式開標時,竣暉公司│ │ │ │
│ │ │ │丁○○及衛柏公司林煥│ │ │ │
│ │ │ │彬分別以未附施工補充│ │ │ │
│ │ │ │條款、不願減價及未到│ │ │ │
│ │ │ │場等方式陪標以避免流│ │ │ │
│ │ │ │標,雖有外部廠商即共│ │ │ │
│ │ │ │同被告陳享吉以富庠公│ │ │ │
│ │ │ │司李汪儒名義指示黃以│ │ │ │
│ │ │ │瑛參與開標,仍由弘宮│ │ │ │
│ │ │ │公司戊○○(另委鐘景│ │ │ │
│ │ │ │曜參與開標)得標。得│ │ │ │
│ │ │ │標後提供得標工程款之│ │ │ │
│ │ │ │約1 成予乙○○,由林│ │ │ │
│ │ │ │榮輝獨得其中6成 ,其│ │ │ │
│ │ │ │餘均分予參與圍標之前│ │ │ │
│ │ │ │開廠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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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件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