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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賢忠 被   告 謝明伽(原名謝啟盈) 被   告 林宗慶 被   告 永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交訴字第112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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