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102 年度偵
續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
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陳錫如涉犯著作
權法第92條之罪嫌等語。
二、
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應
告訴乃論,同法第100 條本文
定有明文。再按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本
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於103 年7 月18日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聲請狀1 份附
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30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