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全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曾胤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8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德全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拿虎科技有限公司達 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 回狀各1 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4、95頁),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