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全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
律師
曾胤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8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德全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拿虎科技有限公司達
成
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
回狀各1 份附卷
足稽(見本院卷第94、95頁),
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