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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6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志 被   告 林耕宇 被   告 蘇文欽 被   告 藍天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延平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被   告 世和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延平運通旅行社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身分證統一編號:PTZ00000000000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關於被告世和旅行社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 000000號」。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延平運通旅 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統一編號誤載為「身分證統一編 號:PTZ00000000000號」、被告世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之統一 編號誤載為「00000000號」,然此等文字誤寫核與判決實質 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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