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志
被 告 林耕宇
被 告 蘇文欽
被 告 藍天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延平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被 告 世和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延平運通旅行社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身分證統一編號:PTZ00000000000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關於被告世和旅行社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
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延平運通旅
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統一編號誤載為「身分證統一編
號:PTZ00000000000號」、被告世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之統一
編號誤載為「00000000號」,然此等文字誤寫核與判決實質
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